缺席判决,用人单位任性也没用!

 作者:钟永棣    455

缺席判决,用人单位任性也没用!

(本文由劳动法钟永棣老师原创)

 

劳动法钟永棣老师提示,在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往往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往往按缺席判决处理。而缺席判决的后果往往是对被告不利的,因为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推定被告放弃答辩权利,放弃质证权利,从而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或基本上成立。因此,无论在仲裁阶段还是法院阶段,用人单位都应该积极应诉,依法提交证据,依法参加庭审活动。

 

附:法院判例【(2014)烟民一终字第126X号】

原审法院认为,唐某在HY公司工作的事实清楚,与HY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HY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唐某离开公司的时间及原因,可认定唐某自1995年到该公司工作、2000年8月被安排回家待岗的事实。HY公司安排唐某回家待岗,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向唐某支付待岗生活费。HY公司支付唐某待岗生活费的数额为48492元(2000年8月至2000年9月每月140元,140元×2个月=280元。2000年10月至2006年9月每月180元,180元×72个月=12960元。2006年10月至2008年1月每月540元,540元×16个月×70%=6048元。2008年2月至2010年4月每月620元,620元×26个月×70%=11284元。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每月760元,760元×70%×10个月=5320元;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每月950元,950元×70%×12个月=7980元;2012年3月至8月每月1100元,1100元×70%×6个月=462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判决:、HY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唐某支付2008年8月至2012年8月的生活费48492元。

宣判后,上诉人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于1995年起到HY公司工作,2000年8月HY公司安排我回家待岗,一审法院没有判决HY公司支付我1995年至2008年8月间的工资21660元(1995年4月至1996年6月:225元×14个月=3150元;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295元×12个月=3540元;1997年7月至1998年10月:375元×16个月=6000元;1998年11月至2000年2月:390元×16个月=6240元;2000年3月至2000年8月:455元×6个月=2730元)实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HY公司缺席,且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审经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在莱X市M厂工作,该厂1994年破产后,上诉人被安排至被上诉人HY公司处工作,且于2000年8月被HY公司安排回家待岗的事实清楚,HY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上诉人现主张HY公司拖欠其1995年4月至2000年8月间工资,HY公司对此理应提供相应的工资发放凭证予以证实。HY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予到庭,应视为对自身诉权的放弃和举证不能,因此,上诉人要求HY公司支付其1995年4月至2000年8月间工资21660元的诉请,与法相合,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XX日

 


钟永棣
钟永棣 钟永棣,管理资源网专栏人物, 国内著名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管理实战专家 劳动仲裁员、劳动争议预防与应对专家 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劳动关系协调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国内原创型、实战型、顾问型的培训师 现任“劳律通法律顾问服务中心”首席顾问 广州市劳动保障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董事顾问
 劳动合同

扩展阅读

01问题提出 目前能够免费获取的劳动合同模板基本都是政府部门提供的标准模板,很难满足企业的个性化需求。那么,劳动合同到底应该怎么拟定?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才是企业真正需要的?02拟定个性化劳动合同的目

  作者:贾皇轩详情


2002年12月30日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以刘某在停薪留职自费学习期间连续矿工达84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了刘某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刘某自2002年12月10日开始向

  作者:刘先明详情


工伤停工留薪期能否作为不签劳动合同的抗辩理由(本文由劳动法钟永棣老师原创)【基本案情】2012年5月8日张某入职广州A公司,月薪3400元。2012年6月11日张某因工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

  作者:钟永棣详情


[案情简介]黄某2001年3月2日入职深圳市太阳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人员,负责大型器械及设备的检修工作,双方未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太阳公司与黄某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

  作者:钟永棣详情


引言mdash;mdash;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条含义很简单mdash

  作者:钟永棣详情


根据员工年度考核结果,对于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员工,公司可考虑调整岗位;对于年度考核等级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员工,公司有权选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类似于这样的规定,以往我们可以从很多企业的绩效考核制度中

  作者:王斌详情


版权声明:

本网刊登/转载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或来源机构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网不对其真伪性负责。
本网部分文章来源于其他媒体,本网转载此文只是为 网友免费提供更多的知识或资讯,传播管理/培训经验,不是直接以赢利为目的,版权归作者或来源机构所有。
如果您有任何版权方面问题或是本网相关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将进行整理。


人才招聘 免责声明 常见问题 广告服务 联系方式 隐私保护 积分规则 关于我们 登陆帮助 友情链接
COPYRIGT @ 2001-2018 HTTP://WWW.QG68.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管理资源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