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投标事项的介绍

  培训讲师:黄元才

讲师背景:
黄元才老师省政府采购办和广州市招标中心评标专家广州市老干大学兼职研究员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兼职教授参与省内及广州市多个项目评标经历1960年广州市第二中学高中毕业。1960年9月—1965年7月唐山铁道学院本科(五年)毕业(今改称“西南交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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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投标事项的介绍

关于招投标事项的介绍 来由
我国的建设工程长期来是在计划经济指导下进行的,立项、投资、研讨、设计、工程安排全部由上级决定。改革开放后吸引外资比较多了,在引进外资的工程中,就要求采用招投标方法来选择施工队伍,因为国际性招标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国际性招标主要采用二种方式:无限竞争性公开招标,有限竞争选择招标。
我国转为市场经济后普遍的采用工程上的招投标方式来选择施工队伍,同时对监理项目也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后来又发展到设计招标,因此招投标方式已经是广泛采用的选择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方式。
我国在法律上确定了建筑工程要实行招标发包,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法律和法规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建筑法规的基本法。《建筑法》中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建设工程中进行招投标的基本法规。其中: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
第四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在《招投标法》基础上规范政府采购的法规,有些方面做了一些补充,比如采购方式上多了几种。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除了上面二个国家法律外,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国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也颁布了一些执行办法,如2002年七部委(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航空总局)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 :
其中主要原则套用《招标投标法》,补充一些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函;
投标报价;
施工组织设计;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理睬: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003年另外七部委又发了第2号令,是关于勘察设计中招投标办法。
地方政府法规
为配合国家《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省市地方政府相继颁发了一些法规。
1999年广东省颁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里面有了比较细的补充规定:
第十条 “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为:
(三)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工业小区;
(四)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发包价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工程发包价三百万以上的工业、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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