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MBO的政策法规问题
实施MBO的政策法规问题详细内容
实施MBO的政策法规问题
|实施MBO的政策法规问题 | |2003-12-05 | | MBO今年以来作为了一个热点话题,备受关注。李保民、黄云鹏就 | |此问题系统研究,写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MBO》,本文是其中的一部 | |分。文章提出一个基本的事实,我国目前还没有直接对MBO进行规范的 | |政策法规,即便是有一些相关的《管理办法》,但这只是一些原则上的许可 | |性规定,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从目前 | |的有关政策法规看,可以说完全意义上的MBO,其合法性尚不能确定。 | |在许多操作细节上,都可能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抵触。 | | 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现阶段大范围、大规模地进行MBO恐怕是 | |不适宜的。当然,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完全排斥MBO。关键是在探索中 | |实施,在发展中规范。目前,有必要尽快出台更加完整更加具体的规范M | |BO的法规,通过专门法明确实施MBO的条件;规范MBO的收购主体 | |、收购资金来源、收购价格;完善MBO信息披露;加强MBO的监管, | |等等。 | | 我国目前还没有直接对MBO进行规范的政策法规,与之相关的主要 | |是一些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政策法规,如,1989年国家体改委、财政 | |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4年国务院 | |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政策法规或者由于机 | |构撤并、调整,或者因为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有的已经过时,需要更新; | |有的过于简单,无法操作。 | | | |2002年12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行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持股变动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次专门对上市公司MBO的方法、| |信息披露以及监管进行了规范,使得MBO有了一些初步的法律依据,但 | |这只是一些原则上的许可性规定,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远不能 | |满足现实的需要。国资委刚刚组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上市| |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办法》等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相关法规和操作规范处于| |制定阶段。各地也有一些关于MBO的政策法规,但是地方性的条例不具 | |备权威性和统一性。 | | 从目前的有关政策法规看,可以说完全意义上的MBO,其合法性尚 | |不能确定。在许多操作细节上,比如收购主体设立,融资,都可能与现行 | |政策法规相抵触,主要体现在MBO与我国比较严格的金融监管之间的矛 | |盾: | | 一是个人(自然人)作为收购主体的障碍。目前我国的法律主要对法 | |人和外资购买国有股制定了比较详细的操作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个人是否 | |可以购买国有股。MBO是一种杠杆收购,收购资金主要通过融资解决, | |管理层作为个人进行融资,主要采取以所收购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 | |款的办法。但我国《公司法》第60条明确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 |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 | |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购买者应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价款的有效 | |资信证明,不得以所购买企业的资产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购买该企业。”| |新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也规定:“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即使是管理层获得了信用贷款,按照《贷款通则》第| |20条的规定,借款人是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因此,个人 | |凭银行贷款为MBO融资基本上是不可行的。 | | 二是壳公司作为收购主体的障碍。由管理层发起成立壳公司,以目标 | |公司的资产做担保进行融资,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是国外MBO的普遍 | |做法。但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公司注册实缴资本制以及第12条 | |规定的“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 |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 |十”,实际上使管理层通过设立壳公司,进行“小鱼吃大鱼”式的MBO杠杠| |收购成为不可能。据统计,除了胜利股份MBO壳公司投资额低于注册资 | |本的50%外,其它许多MBO壳公司的投资额都远远超过了注册资本的 | |50%,这些MBO实际上是不合法的。而且《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 | |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2—50人,这可能低于需要实施MBO的管理层人| |数。 | | 三是职工持股会作为收购主体的障碍。有一些MBO实例,是以职工 | |持股会作为收购主体,希望以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身份,避开《公司法》 | |的限制。但是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目前是不明确的。1999年,民政 | |部就停止了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2000年7月7日,民政部办公厅印 | |发了《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20 | |00年12月,证监会也表示:“由于职工持股会已经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这种情况改变之前
实施MBO的政策法规问题
|实施MBO的政策法规问题 | |2003-12-05 | | MBO今年以来作为了一个热点话题,备受关注。李保民、黄云鹏就 | |此问题系统研究,写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MBO》,本文是其中的一部 | |分。文章提出一个基本的事实,我国目前还没有直接对MBO进行规范的 | |政策法规,即便是有一些相关的《管理办法》,但这只是一些原则上的许可 | |性规定,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从目前 | |的有关政策法规看,可以说完全意义上的MBO,其合法性尚不能确定。 | |在许多操作细节上,都可能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抵触。 | | 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现阶段大范围、大规模地进行MBO恐怕是 | |不适宜的。当然,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完全排斥MBO。关键是在探索中 | |实施,在发展中规范。目前,有必要尽快出台更加完整更加具体的规范M | |BO的法规,通过专门法明确实施MBO的条件;规范MBO的收购主体 | |、收购资金来源、收购价格;完善MBO信息披露;加强MBO的监管, | |等等。 | | 我国目前还没有直接对MBO进行规范的政策法规,与之相关的主要 | |是一些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政策法规,如,1989年国家体改委、财政 | |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4年国务院 | |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政策法规或者由于机 | |构撤并、调整,或者因为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有的已经过时,需要更新; | |有的过于简单,无法操作。 | | | |2002年12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行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持股变动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次专门对上市公司MBO的方法、| |信息披露以及监管进行了规范,使得MBO有了一些初步的法律依据,但 | |这只是一些原则上的许可性规定,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远不能 | |满足现实的需要。国资委刚刚组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上市| |公司国有股转让暂行办法》等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相关法规和操作规范处于| |制定阶段。各地也有一些关于MBO的政策法规,但是地方性的条例不具 | |备权威性和统一性。 | | 从目前的有关政策法规看,可以说完全意义上的MBO,其合法性尚 | |不能确定。在许多操作细节上,比如收购主体设立,融资,都可能与现行 | |政策法规相抵触,主要体现在MBO与我国比较严格的金融监管之间的矛 | |盾: | | 一是个人(自然人)作为收购主体的障碍。目前我国的法律主要对法 | |人和外资购买国有股制定了比较详细的操作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个人是否 | |可以购买国有股。MBO是一种杠杆收购,收购资金主要通过融资解决, | |管理层作为个人进行融资,主要采取以所收购企业的资产作抵押向银行贷 | |款的办法。但我国《公司法》第60条明确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 |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 | |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购买者应出具不低于所购买企业价款的有效 | |资信证明,不得以所购买企业的资产作抵押,获取银行贷款购买该企业。”| |新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也规定:“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即使是管理层获得了信用贷款,按照《贷款通则》第| |20条的规定,借款人是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因此,个人 | |凭银行贷款为MBO融资基本上是不可行的。 | | 二是壳公司作为收购主体的障碍。由管理层发起成立壳公司,以目标 | |公司的资产做担保进行融资,对目标公司进行收购,是国外MBO的普遍 | |做法。但我国《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公司注册实缴资本制以及第12条 | |规定的“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 |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 |十”,实际上使管理层通过设立壳公司,进行“小鱼吃大鱼”式的MBO杠杠| |收购成为不可能。据统计,除了胜利股份MBO壳公司投资额低于注册资 | |本的50%外,其它许多MBO壳公司的投资额都远远超过了注册资本的 | |50%,这些MBO实际上是不合法的。而且《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 | |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2—50人,这可能低于需要实施MBO的管理层人| |数。 | | 三是职工持股会作为收购主体的障碍。有一些MBO实例,是以职工 | |持股会作为收购主体,希望以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身份,避开《公司法》 | |的限制。但是职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目前是不明确的。1999年,民政 | |部就停止了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2000年7月7日,民政部办公厅印 | |发了《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20 | |00年12月,证监会也表示:“由于职工持股会已经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在这种情况改变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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