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筹划
浅谈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筹划详细内容
浅谈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筹划
浅谈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接 受和运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增加了企业收入,但在实际 运作中却没有增加企业收益,不能达到收入与收益的同步增长。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 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 划才是成功的筹划。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固定资产行为。本文仅就固定资产销售中的税收筹划问题谈一点浅显的个人看法。 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2]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有关旧货和 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进一步进行了明确。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 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 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 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 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9号文所指“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9号文与原有关规定相比,其主要不同点表现在:一是缩小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对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由原来的无论其售价是否 超过原值一律征税,改为只对售价超过原值的征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二是统一了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所有固定资产是 征税还是免税,均依据规定的“三个条件”来界定;三是统一了税率,由原来的6%(销售 旧货4%)的征收率,改为统一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四是明确了纳税办法, 按实际发生额缴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采取了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 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约合价内税1.92%。 在此项规定的前提下,由于我们拥有确定固定资产销售价格的自主权,因此,也具 备了“税收筹划”的可能。 例:某工业企业用自己使用过的属应税消费税的小汽车偿还以前债务,原值60万元 ,己提折旧10万元,并发生小汽车的过户费等费用共1万元。 按照原税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 论其销售价格是否高于资产原值,一律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现行29号文规定,资产售价低于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售价高于资产原值的按4% 的征收率计算并减半征收。 清理固定资产及支付有关清理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贷:现金 10,000 本文从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比较收入与收益的关系: (1)假设按原值作价出售该项固定资产,根据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则出售该项固 定资产的净收益为60-50-1=9(万元)。 (2)销售价格高于其原值,假设以60.5万元(含税价)作价出售该项固定资产, 根据规定应缴纳增值税:60.5/(1+4%)×4%÷2=1.16(万元),出售该项固定资 产,净收益为60.5-50-1.16=8.34(万元)(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此时收入高于原值0.5万元而净收益却低于原值时的0.66万元。 (3)假设以抵于原值的价格59.5万元作价出售,则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净收 益为59.5-50-1=8.5(万元)。 (4)假设以62万元的价格出售,则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62/(1+4%)×4%/2 =1.19(万元),以高于原值2万元的价格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净收益为62-50-1-1 .19=9.81(万元)。 比较上述4种情况,可以看出,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价格,当以等于或低于原值价格出 售时,以等于原值的价格出售,净收益最大;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未必 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这时需考虑增值税税负的影响。我们可以从以下 方程式中计算出此项业务的盈亏平衡点:x-50-1一x/1.04×4%/2=60-50-1,求 出x=61.18(万元),即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价格必须大于61.18万元,净收 益才会比以原值价格出售多(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企业在实际经 营过程中除根据市场条件确定固定资产的价格,还应考虑税收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固 定资产的价格,使企业在节税的同时,达到更大获利的目的,实现收入与收益的合理统 一。
浅谈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筹划
浅谈固定资产销售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接 受和运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增加了企业收入,但在实际 运作中却没有增加企业收益,不能达到收入与收益的同步增长。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 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 划才是成功的筹划。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固定资产行为。本文仅就固定资产销售中的税收筹划问题谈一点浅显的个人看法。 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2]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有关旧货和 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进一步进行了明确。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 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 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 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 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9号文所指“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9号文与原有关规定相比,其主要不同点表现在:一是缩小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对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由原来的无论其售价是否 超过原值一律征税,改为只对售价超过原值的征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二是统一了增值税的课税对象,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所有固定资产是 征税还是免税,均依据规定的“三个条件”来界定;三是统一了税率,由原来的6%(销售 旧货4%)的征收率,改为统一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四是明确了纳税办法, 按实际发生额缴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五是采取了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 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约合价内税1.92%。 在此项规定的前提下,由于我们拥有确定固定资产销售价格的自主权,因此,也具 备了“税收筹划”的可能。 例:某工业企业用自己使用过的属应税消费税的小汽车偿还以前债务,原值60万元 ,己提折旧10万元,并发生小汽车的过户费等费用共1万元。 按照原税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 论其销售价格是否高于资产原值,一律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现行29号文规定,资产售价低于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售价高于资产原值的按4% 的征收率计算并减半征收。 清理固定资产及支付有关清理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贷:现金 10,000 本文从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比较收入与收益的关系: (1)假设按原值作价出售该项固定资产,根据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则出售该项固 定资产的净收益为60-50-1=9(万元)。 (2)销售价格高于其原值,假设以60.5万元(含税价)作价出售该项固定资产, 根据规定应缴纳增值税:60.5/(1+4%)×4%÷2=1.16(万元),出售该项固定资 产,净收益为60.5-50-1.16=8.34(万元)(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此时收入高于原值0.5万元而净收益却低于原值时的0.66万元。 (3)假设以抵于原值的价格59.5万元作价出售,则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净收 益为59.5-50-1=8.5(万元)。 (4)假设以62万元的价格出售,则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62/(1+4%)×4%/2 =1.19(万元),以高于原值2万元的价格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净收益为62-50-1-1 .19=9.81(万元)。 比较上述4种情况,可以看出,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价格,当以等于或低于原值价格出 售时,以等于原值的价格出售,净收益最大;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净收益未必 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价格出售要高,这时需考虑增值税税负的影响。我们可以从以下 方程式中计算出此项业务的盈亏平衡点:x-50-1一x/1.04×4%/2=60-50-1,求 出x=61.18(万元),即当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时,价格必须大于61.18万元,净收 益才会比以原值价格出售多(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企业在实际经 营过程中除根据市场条件确定固定资产的价格,还应考虑税收的调节作用,合理确定固 定资产的价格,使企业在节税的同时,达到更大获利的目的,实现收入与收益的合理统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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