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ppt)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ppt)详细内容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ppt)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
一、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的基本问题
倾销的含义、种类:偶发性、间歇性、连续性
反倾销法的特征:四个特征
反倾销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补贴的定义与种类:禁止性、可诉性、不可诉性;比较;
反倾销的实体性规则
倾销的确定
出口价格的确定
正常价值的确定
倾销幅度的确定
损害的确定
进口方同类产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进口方同类产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
进口方建立同类产品产业受到实质阻碍
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认定
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提供保证金
征收反倾销税
价格承诺
(一)倾销及特征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人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市场,对同一种商品以低于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进口国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垄断市场,扩大出口。
(一)倾销及特征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产业经济或生产者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二)倾销的后果
小规模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并不构成实质损害,而规模较大的倾销则会造成下列后果: 第一,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家形成冲击。外国低价商品的大肆进入,迫使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要么随之降价,要么转产,甚至最终倒闭,形成全面萧条,如“新闻纸”一案,从1990年至1997年,加拿大、韩国、美国向我国倾销新闻纸数量增长很快,价格不断降低,使我国国内相同产品的产量急剧萎缩,价格大幅下降,销售收入随之减少,整个产业陷入亏损状态,失业率上长很快。
(二)倾销的后果
第二,对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秩序的破坏。随着世界各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倾销也有愈演愈烈之势。产品生产商、经营商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抛售其产品,违背了价值规律,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这也导致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纷纷采取各种措施,甚至包括过激的贸易保护手段,这更不利于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形成。 第三,对消费者长远利益的损害。倾销产品以其低价吸引广大消费者,从短期看确实给消费者带来利益,但是倾销者的目的在于长期占有、保持进口国市场,在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被排挤之后,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提高产品价格,此时消费者再也得不到由竞争带来的利益,而遭受更大的损害
新闻纸案
新闻纸案
(三)反倾销法及构成条件
GATT第6条:缔约各方承认,用倾销方式把一国产品以低于该产品正常价值销人另一国商业领域,凡对一个缔方境内已有行业造成或威胁造成重要损伤,或者大大妨碍一国国内行业建立者,应予谴责。为抵消或制止倾销,一个缔约方得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倾销的价格要件,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简称倾销;二是倾销的客观要件,这种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进口国的新建产业产生实质性阻碍,简称损害;三是倾销价格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上所禁止的倾销具有严格条件限制。
(四)《1994反倾销协议》主要内容
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倾销严重损害进口国相关产业,扰乱正常贸易秩序,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抵制倾销,许多国家和地区就纷纷制定反倾销法;
反倾销措施的要适度实施,否则会成为贸易歧视行为;
为阻止倾销产生和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从1947年起,GATT开始制定并完善反倾销规则,“乌拉圭回合”达成1994《反倾销协议》;
《94反倾销协议》内容: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反倾销调查;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反倾销税的追溯效力;反倾销锐的征收期限;协商与争端解决等。
(五) 倾销的确定
《94反倾销协议》规定:“如果一个产品经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此产品被视为倾销。”
出口价格:离岸价格
倾销幅度: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
倾销幅度是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的依据
1.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1)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被指控倾销(相同或相似)产品在调查期间,出口国国内市场上正常交易的成交价;
(2)向第三国出口价格: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国内销售价格或该销售在出口国销售量太少而无法作为正常价值时,采用该产品向第三国出口的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
(3)结构价格:被指控倾销产品生产成本+合理管理费用、销售和一般费用+利润;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等;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应以与生产有关的实际数据以及受调查出口商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相关产品的销售依据计算。
1.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各国经济体制不同,使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也不同。 如同样一台电视,在新加坡和在我国市场售价相差很大。
国际社会根据各国经济体制不同,将国家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确定其正常价值时按照《1994年反倾销协议》规定的上述三种方法。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1994年反倾销协议》未规定确定正常价值方法,各进口国自行采取了替代国的做法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
替代国做法:正常价值的特殊确定方法
特殊确定方法所使用的对象及方法
GATT附件规定:应当承认,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在为第1款之目的决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比较不一定经常恰当。
特殊确定方法:替代国价格、进口国结构价格和第三国对进口国的出口价格等
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含义
美国反倾销法律: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不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的任何国家。具体而言,在确定某一国家是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一般要考虑下列因素:
(1)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
(2)对劳工与雇主之间可自由议定工资的允许程度
(3)对外国公司开办合资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允许程度
(4)政府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和占有程度
(5)政府对资源配置以及企业价格、产量决策权的控制程度
(6)主管当局认为还应予以考虑的其他因素等。
2.损害的确定及种类
对一项倾销产品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还需确定该产品的倾销是否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与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
“国内产业”:指进口国内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产业的生产者全体,或虽不构成全体,但包括其国内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产业的大部分生产者;
按照《1994年反倾销协议》,产业损害是指被指控倾销产品,对进口国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
2.损害的确定及种类
反补贴的实体性规则
构成条件
主体:政府或公共机构
形式: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价格支持
对象的范围:专向性
企业专向性补贴
产业
地区
禁止性补贴
产业或企业得到利益
分类
禁止性(红灯)补贴
出口
进口替代
可诉(黄灯)补贴
不可诉(绿灯)补贴
不具专向性补贴
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开发
贫困地区
环保
反补贴措施
禁止性补贴与可诉补贴的争端解决
磋商
提交争端解决机构
专家组审议与报告
上诉
采取报复措施
仲裁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及主要内容
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各国广泛采用;
补贴使产品价格降低,有利于消费者;
但补贴扭曲了资源分配,使生产不根据市场原则进行;
从国际贸易角度讲,对国内产品的补贴会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如同关税,只不过关税是对进口产品增加一个价值额,而补贴是对国内产品降低一个价值额;对出口产品的补贴使得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在国内销售的价格,如同倾销,对商品进口国的国内产品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与反倾销相比,补贴是一个政府政策问题;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及主要内容
GATT1947第6条和16条就开始涉及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东京回合”达成了《反补贴守则》,对GATT1947第6条和16条给予重大发展。“乌拉圭回合”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成为WTO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适用于WTO所有成员。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共包括11部分和7个附件。11个部分分别是:总则、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通知和监督、发展中成员、过渡性安排、争端解决、最后条款。
(一) 补 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方面对补贴进行规定;
补贴成立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补贴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
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补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
财政资助包括:政府直接提供资金(如政府赠款、政府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政府应征税收的减免、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采购货物等。
(二)专向补贴
专向性(specific):指补贴只给予一部分的产业、企业地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只约束专向性补贴,并规定了4种类型的专向性补贴
企业专向性补贴(政府对部分特定企业予以补贴);
产业专向性补贴(政府对部分特定产业予以补贴);
地区专向性补贴(政府对其领土内的部分特定地区的某些企业予以补贴);
禁止性补贴(与出口实绩或使用进口替代相联系的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条规定了认定专向性补贴的标准和条件:凡是有关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主管机关有明确指示,补贴只给予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该补贴就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如果对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补贴,虽然如果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但事实上却给予了补贴,则可以认定具有事实上的专向性。补贴只要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专向性,就被认定具有了专向性。
(三)补贴的种类
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当地成分补贴)被协议认定为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惟一的或其中一个条件的补贴。
出口补贴的影响:刺激出口数量增长,使未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不利地位,并可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并非出口企业得到的补贴都是出口补贴,因为出口企业完全可以享受非专向性补贴;
进口替代补贴:指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出口补贴给出口产品的生产者或出口商;进口替代补贴给予国产品的生产者、使用者或消费者。
(三)补贴的种类
可诉补贴:指那些虽然不被禁止,但如果损害另一成员国内产业、使其他成员根据GATT1994享有的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时、严重损害另一成员的利益时,可通过反补贴税措施等被指控的补贴。
不可诉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两类不可诉补贴:一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二是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是指可以普遍获得,不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产业和地区的补贴。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包括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研究与开发补贴是指对公司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援助。贫困地区补贴是指按照一项总体地区发展规划给予贫困地区的援助。环保补贴是指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新的环保要求而提供的援助。
(四)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以保护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五部分对采取反补贴措施规定了要求,该部分既包括实体要求,又包括程序要求;
如果一成员确定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并存在因果关系,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专向补贴是否存在,需据《反补贴协议》第一部分(补贴和专向补贴的定义)确定,而损害和因果关系需据第五部分规定的标准确定。《反补贴协议》第五部分规定了确定利益存在及其数额的规则,明确规定可以累积确定来自于不同成员的补贴进口的效果。
协议第五部分规定了详细的反补贴措施的程序要求,包括反补贴调查的发起和进行,采取临时的以及终局的措施,承诺的使用,措施的期限;;
如果一成员在采取反补贴措施过程中,未能遵守实体和程序上要求,其他成员可以通过争端解决程序提出质疑。
争端解决程序与反补贴措施
(五)补贴的争端解决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提供了更为快捷的多边解决程序
如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其他成员的补贴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使其利益丧失或造成严重妨碍,可以要求与补贴实施成员进行磋商,达成相互同意的解决办法;
如在提请磋商的60天内不能达成相互同意的解决办法,参与磋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
当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的报告判定对其他成员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补贴存在,该报告被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提供或维持了该补贴的成员应采取适当的步骤消除不利影响或取消补贴。如果通过报告后6个月内受指控成员没有采取适当的步骤消除不利影响或取消补贴,且没有能够达成给予补偿的协议,争端解决机构可授权申诉成员采取适当的反补贴措施,该措施应与裁定存在的不利影响的性质及程度相适应;
对于反补贴措施,如果争端一方持有异议,可以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提交仲裁,就反补贴反的适当性作出裁决。
三种补贴的救济
从补贴救济的条件来分析,对不可诉补贴的救济条件更为严格。即对禁止性补贴的救济,仅要求起诉方证明实施补贴方确实有补贴行为即可;对可诉补贴的救济,起诉方必须证明补贴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法定损害;而对不可诉补贴的救济,只有在起诉方能够证明补贴对其国内产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以致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才可获得救济。
从补贴救济的程序来看,对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的救济通常须经过磋商、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上诉、采取反措施和仲裁等程序,而对不可诉补贴的救济一般仅经过磋商、提交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处理和采取反措施等程序。
从补贴救济的时间来看,它们在有关程序的时间限定上有所不同。禁止性补贴救济的磋商时间为30天,专家组作出最终报告的时间为90天,上诉机构作出决定的时间为30天,最迟不得超过60天;而可诉补贴救济的磋商时间为60天,专家组作出最终报告的时间为120天上诉机构作出决定的时间为60天,最迟不得超过90天。
二、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层面
美国
欧盟
中国
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统计
我国遭受反倾销指控的数量
1979年8月,欧盟对我国出口糖精实施反倾销起,截止2000年9月5日,国际对华反倾销的国家或地区共28个,各类案件391件,其中反倾销案件378件,保障措施案件12件,反补贴案件1件(秘鲁聚乙烯编织袋案)。
对华反倾销主要涉及的产品
产品种类繁多,化工、冶金、五矿、纺织和机电等成为主要门类,共涉及到10多个行业4000多个产品,涉案金额超过500亿美元。
国际对华反倾销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我国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创世界之最
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征收376.67%的高额反倾销税;
1993年墨西哥对中国80%以上、4000多种产品反倾销调查,对鞋类征收1105%反倾销税,创世界反倾销税之最。
对华反倾销的后果:
我国出口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我国出口产品数量受到了严重限制
我国产品的国外市场严重萎缩甚至丧失
引起其他国家连锁对华反倾销
我国国内市场受到冲击
我国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
WTO数据库资料:1987以来的十多年,我国在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数量上、最终被裁定为倾销案件的数量上,以及最终被裁定为倾销案件在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上,都是位于世界第一位。
WTO资料:2001年7月~12月,WTO19个成员对55个国家提起186件反倾销调查,中国是遭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为25件。
1987---1997年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受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情况表
国际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
几乎所有国家都认为我国非市场经济,采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我国产品正常价值。
专家:我国败诉80%以上是因为非市场经济因素和不合理替代国价格。
案例:欧盟确定我国彩电正常价值,选择新加坡作为我国替代国,新加坡同类彩电的正常价值即我国彩电正常价值。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中80%以上选择的是自己的成员国,出现滥用替代国价格现象。
出口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失衡
产品结构:出口产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等,容易使进口国产生我国低价倾销的想法。
市场结构: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 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如我国金属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高达11000吨,很容易使欧盟认为:我国向欧盟倾销金属镁。
法律上应诉不力、被动、消极
表现:应诉经费不足,专业人才匮乏、企业应诉意识淡薄等方面
应诉不利或不应诉的后果:提高了国际对华反倾销的成功率,丧失了多
开辟的国际市场,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国际营销谋略不足: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
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急于成交,报价较低等现象严重。
案例:反倾销调查
从2005年6月开始,欧盟委员会分别对从中国进口的劳保鞋和皮鞋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高达8.49亿美元,而其中欧盟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涉案金额达7.3亿美元,创下欧盟迄今对华反倾销案值之最。
欧盟对中国进口的鞋类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其背后体现的是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传统鞋业制造国的利益。意大利某机构ANCI所发布的报告认为,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鞋在2005年就使7500人失去工作。近年来西班牙发生的华人鞋业仓库被焚烧等事件更是充分说明中国鞋对欧洲的冲击。但欧盟内部反对中国鞋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呼声亦是非常之高,作为鞋制品主要消费国的德国、丹麦、荷兰和瑞典等国家并不主张对中国鞋实施反倾销,而英国、德国和北欧等国进口商、零售商则担心提高关税将挤压自身利润空间。丹麦经济大臣本特森(BendtBendtsen)更是公开指出,如果对中国鞋加征倾销税,欧盟消费者的代价将是欧盟鞋业制造商所得利益的10倍。
三、反倾销实体法的若干问题
倾销的构成与标准;
损害存在的认定标准;
反倾销措施;
反规避措施
四、反倾销程序法的若干问题
发起和延续调查
收集证据
初裁与终裁
反倾销调查程序
五、对反倾销规则的评价与展望,以及国际反倾销与中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
重点:
介绍《WTO反倾销协议》
介绍有关对外贸易管理的一般措施。
重点介绍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措施。
对外贸易管理的一般措施
关税措施:
非关税措施: (1)进口许可证措施
(2)进出口配额措施
(3)外汇管理措施
(4)进出口商品检验措施
(5)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6)保障措施
(7)原产地措施
(8)政府采购措施
(9)进口最低限价措施
(10)进口押金措施等等
关税措施
关税的含义和种类
关税:是指一国政府设置在关境的海关根据制定的海关法律法规,在货物进出本国关境时,对货物所有人课征的一种税收。
种类:
(1)从征收关税的目的上,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2)从制定关税政策的独立性,分为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3)从征税对象上,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关税的征收方法
(1)从价征税
从价税额=商品总价值×从价税率
(2)从量征税
从量税额=商品重量(数量)×从量税率/单位
(3)混合征税
混合征税=从量税+从价税
(4)选择征税
关税同盟与世界自由贸易区
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通过缔结双边或者多边协定,取消各自由国家的关境,建立统一的对外关境,对内互相免征进口税,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税制而结成的同盟。
世界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关税领土所组成的对这些领土的产品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
非关税措施
非关税措施概述
概念:
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者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法律和行政措施。
特点:
第一:手续简便,针对性强,行动迅速;
第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欺骗性和歧视性;
第三:不容易受到汇率变化的影响;
第四:国际社会缺乏对于非关税壁垒的有效监督。
非关税措施的种类
进口配额措施:
进口配额,又称“进口限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进口商品的进口数量或者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限额内的商品可以进口,超过限额不允许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
进口许可证措施:
它是国家规定,进口某些商品必须事先申领许可证,并凭许可证进口商品的外贸管制措施。凡依法必须凭进口许可证进口的商品,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允许进口。
外汇管理措施:
它是一国政府指定或者授权某一政府部门制定法规,对本国境内的本国及外国的机关、企业、团体和个人的外汇收付、买卖、借贷、转移以及本国货币的汇价和外汇市场等事实的管理。
政府采购措施
政府采购制度是指一国政府对政府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政策以及采购管理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
反倾销措施
倾销:是指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入到另以成员国内市场的商业行为。
反补贴措施
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生产商或者出口商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者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
注意:单独关税区不适用
2、对外贸易的经营者
注意:
“许可证制度” 到“登记注册”
《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3、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措施
(1)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概念以及其资格的取得方式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种类
A:许可制度下的对外贸易的经营者
B:自动登记制度下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3)对外贸易代理制度
4、进出口商品的外汇管理制度
(1)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
(2)出口外汇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5、出入境检验检疫措施
出口入境检疫制度:是指专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其他指定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对外贸易合同的规定,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对进出境动植物以及国境卫生进行检疫,并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制度。
(1)检验检疫机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法定检验检疫
(3)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
《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6、反倾销措施
(1)反倾销应诉
(2)反倾销的法律规定
A:倾销的构成要件:
第一: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的为倾销
第二:倾销对于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反补贴的特别规定
本章思考题
1. 征收关税的方法有哪几种?
2. 与关税壁垒相比,非关税壁垒有哪些特点?
3. 简述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4. 根据欧共体反倾销法的规定,反规避行为的实质要件是什么?
5. 简述WTO《反倾销协议》正常价值的概念及其确定方法
6. 简述WTO《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定义及其分类
7.简述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主要内容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ppt)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
一、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的基本问题
倾销的含义、种类:偶发性、间歇性、连续性
反倾销法的特征:四个特征
反倾销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补贴的定义与种类:禁止性、可诉性、不可诉性;比较;
反倾销的实体性规则
倾销的确定
出口价格的确定
正常价值的确定
倾销幅度的确定
损害的确定
进口方同类产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进口方同类产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
进口方建立同类产品产业受到实质阻碍
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认定
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提供保证金
征收反倾销税
价格承诺
(一)倾销及特征
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人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倾销通常具有以下若干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市场,对同一种商品以低于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进口国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垄断市场,扩大出口。
(一)倾销及特征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产业经济或生产者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二)倾销的后果
小规模倾销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并不构成实质损害,而规模较大的倾销则会造成下列后果: 第一,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家形成冲击。外国低价商品的大肆进入,迫使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要么随之降价,要么转产,甚至最终倒闭,形成全面萧条,如“新闻纸”一案,从1990年至1997年,加拿大、韩国、美国向我国倾销新闻纸数量增长很快,价格不断降低,使我国国内相同产品的产量急剧萎缩,价格大幅下降,销售收入随之减少,整个产业陷入亏损状态,失业率上长很快。
(二)倾销的后果
第二,对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秩序的破坏。随着世界各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倾销也有愈演愈烈之势。产品生产商、经营商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抛售其产品,违背了价值规律,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这也导致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纷纷采取各种措施,甚至包括过激的贸易保护手段,这更不利于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形成。 第三,对消费者长远利益的损害。倾销产品以其低价吸引广大消费者,从短期看确实给消费者带来利益,但是倾销者的目的在于长期占有、保持进口国市场,在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者被排挤之后,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提高产品价格,此时消费者再也得不到由竞争带来的利益,而遭受更大的损害
新闻纸案
新闻纸案
(三)反倾销法及构成条件
GATT第6条:缔约各方承认,用倾销方式把一国产品以低于该产品正常价值销人另一国商业领域,凡对一个缔方境内已有行业造成或威胁造成重要损伤,或者大大妨碍一国国内行业建立者,应予谴责。为抵消或制止倾销,一个缔约方得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倾销的价格要件,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简称倾销;二是倾销的客观要件,这种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进口国的新建产业产生实质性阻碍,简称损害;三是倾销价格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上所禁止的倾销具有严格条件限制。
(四)《1994反倾销协议》主要内容
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倾销严重损害进口国相关产业,扰乱正常贸易秩序,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抵制倾销,许多国家和地区就纷纷制定反倾销法;
反倾销措施的要适度实施,否则会成为贸易歧视行为;
为阻止倾销产生和反倾销措施的滥用,从1947年起,GATT开始制定并完善反倾销规则,“乌拉圭回合”达成1994《反倾销协议》;
《94反倾销协议》内容: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反倾销调查;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的征收;反倾销税的追溯效力;反倾销锐的征收期限;协商与争端解决等。
(五) 倾销的确定
《94反倾销协议》规定:“如果一个产品经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此产品被视为倾销。”
出口价格:离岸价格
倾销幅度: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幅度
倾销幅度是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的依据
1.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1)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被指控倾销(相同或相似)产品在调查期间,出口国国内市场上正常交易的成交价;
(2)向第三国出口价格: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国内销售价格或该销售在出口国销售量太少而无法作为正常价值时,采用该产品向第三国出口的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
(3)结构价格:被指控倾销产品生产成本+合理管理费用、销售和一般费用+利润;生产成本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等;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应以与生产有关的实际数据以及受调查出口商或生产商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相关产品的销售依据计算。
1.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各国经济体制不同,使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的确定也不同。 如同样一台电视,在新加坡和在我国市场售价相差很大。
国际社会根据各国经济体制不同,将国家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确定其正常价值时按照《1994年反倾销协议》规定的上述三种方法。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1994年反倾销协议》未规定确定正常价值方法,各进口国自行采取了替代国的做法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
替代国做法:正常价值的特殊确定方法
特殊确定方法所使用的对象及方法
GATT附件规定:应当承认,对全部或大体上全部由国家垄断贸易并由国家规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的货物,在为第1款之目的决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作严格比较不一定经常恰当。
特殊确定方法:替代国价格、进口国结构价格和第三国对进口国的出口价格等
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含义
美国反倾销法律: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不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的任何国家。具体而言,在确定某一国家是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时,一般要考虑下列因素:
(1)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
(2)对劳工与雇主之间可自由议定工资的允许程度
(3)对外国公司开办合资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允许程度
(4)政府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和占有程度
(5)政府对资源配置以及企业价格、产量决策权的控制程度
(6)主管当局认为还应予以考虑的其他因素等。
2.损害的确定及种类
对一项倾销产品是否采取反倾销措施,还需确定该产品的倾销是否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与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
“国内产业”:指进口国内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产业的生产者全体,或虽不构成全体,但包括其国内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产业的大部分生产者;
按照《1994年反倾销协议》,产业损害是指被指控倾销产品,对进口国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严重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
2.损害的确定及种类
反补贴的实体性规则
构成条件
主体:政府或公共机构
形式: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价格支持
对象的范围:专向性
企业专向性补贴
产业
地区
禁止性补贴
产业或企业得到利益
分类
禁止性(红灯)补贴
出口
进口替代
可诉(黄灯)补贴
不可诉(绿灯)补贴
不具专向性补贴
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开发
贫困地区
环保
反补贴措施
禁止性补贴与可诉补贴的争端解决
磋商
提交争端解决机构
专家组审议与报告
上诉
采取报复措施
仲裁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及主要内容
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各国广泛采用;
补贴使产品价格降低,有利于消费者;
但补贴扭曲了资源分配,使生产不根据市场原则进行;
从国际贸易角度讲,对国内产品的补贴会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如同关税,只不过关税是对进口产品增加一个价值额,而补贴是对国内产品降低一个价值额;对出口产品的补贴使得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在国内销售的价格,如同倾销,对商品进口国的国内产品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与反倾销相比,补贴是一个政府政策问题;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及主要内容
GATT1947第6条和16条就开始涉及补贴与反补贴问题,“东京回合”达成了《反补贴守则》,对GATT1947第6条和16条给予重大发展。“乌拉圭回合”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成为WTO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适用于WTO所有成员。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共包括11部分和7个附件。11个部分分别是:总则、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反补贴措施、机构、通知和监督、发展中成员、过渡性安排、争端解决、最后条款。
(一) 补 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从主体、形式和效果三个方面对补贴进行规定;
补贴成立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
补贴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
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补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
财政资助包括:政府直接提供资金(如政府赠款、政府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政府应征税收的减免、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服务或采购货物等。
(二)专向补贴
专向性(specific):指补贴只给予一部分的产业、企业地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只约束专向性补贴,并规定了4种类型的专向性补贴
企业专向性补贴(政府对部分特定企业予以补贴);
产业专向性补贴(政府对部分特定产业予以补贴);
地区专向性补贴(政府对其领土内的部分特定地区的某些企业予以补贴);
禁止性补贴(与出口实绩或使用进口替代相联系的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条规定了认定专向性补贴的标准和条件:凡是有关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主管机关有明确指示,补贴只给予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该补贴就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如果对特定企业或产业的补贴,虽然如果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但事实上却给予了补贴,则可以认定具有事实上的专向性。补贴只要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专向性,就被认定具有了专向性。
(三)补贴的种类
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当地成分补贴)被协议认定为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惟一的或其中一个条件的补贴。
出口补贴的影响:刺激出口数量增长,使未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不利地位,并可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并非出口企业得到的补贴都是出口补贴,因为出口企业完全可以享受非专向性补贴;
进口替代补贴:指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出口补贴给出口产品的生产者或出口商;进口替代补贴给予国产品的生产者、使用者或消费者。
(三)补贴的种类
可诉补贴:指那些虽然不被禁止,但如果损害另一成员国内产业、使其他成员根据GATT1994享有的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时、严重损害另一成员的利益时,可通过反补贴税措施等被指控的补贴。
不可诉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两类不可诉补贴:一是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二是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是指可以普遍获得,不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产业和地区的补贴。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包括研究和开发补贴、贫困地区补贴、环保补贴。研究与开发补贴是指对公司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援助。贫困地区补贴是指按照一项总体地区发展规划给予贫困地区的援助。环保补贴是指为促进现有设施适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新的环保要求而提供的援助。
(四)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并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方式,抵消进口产品所享受的补贴,以保护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五部分对采取反补贴措施规定了要求,该部分既包括实体要求,又包括程序要求;
如果一成员确定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并存在因果关系,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专向补贴是否存在,需据《反补贴协议》第一部分(补贴和专向补贴的定义)确定,而损害和因果关系需据第五部分规定的标准确定。《反补贴协议》第五部分规定了确定利益存在及其数额的规则,明确规定可以累积确定来自于不同成员的补贴进口的效果。
协议第五部分规定了详细的反补贴措施的程序要求,包括反补贴调查的发起和进行,采取临时的以及终局的措施,承诺的使用,措施的期限;;
如果一成员在采取反补贴措施过程中,未能遵守实体和程序上要求,其他成员可以通过争端解决程序提出质疑。
争端解决程序与反补贴措施
(五)补贴的争端解决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提供了更为快捷的多边解决程序
如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其他成员的补贴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使其利益丧失或造成严重妨碍,可以要求与补贴实施成员进行磋商,达成相互同意的解决办法;
如在提请磋商的60天内不能达成相互同意的解决办法,参与磋商的任何一方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
当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的报告判定对其他成员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补贴存在,该报告被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提供或维持了该补贴的成员应采取适当的步骤消除不利影响或取消补贴。如果通过报告后6个月内受指控成员没有采取适当的步骤消除不利影响或取消补贴,且没有能够达成给予补偿的协议,争端解决机构可授权申诉成员采取适当的反补贴措施,该措施应与裁定存在的不利影响的性质及程度相适应;
对于反补贴措施,如果争端一方持有异议,可以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提交仲裁,就反补贴反的适当性作出裁决。
三种补贴的救济
从补贴救济的条件来分析,对不可诉补贴的救济条件更为严格。即对禁止性补贴的救济,仅要求起诉方证明实施补贴方确实有补贴行为即可;对可诉补贴的救济,起诉方必须证明补贴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法定损害;而对不可诉补贴的救济,只有在起诉方能够证明补贴对其国内产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以致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才可获得救济。
从补贴救济的程序来看,对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补贴的救济通常须经过磋商、提交争端解决机构、上诉、采取反措施和仲裁等程序,而对不可诉补贴的救济一般仅经过磋商、提交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处理和采取反措施等程序。
从补贴救济的时间来看,它们在有关程序的时间限定上有所不同。禁止性补贴救济的磋商时间为30天,专家组作出最终报告的时间为90天,上诉机构作出决定的时间为30天,最迟不得超过60天;而可诉补贴救济的磋商时间为60天,专家组作出最终报告的时间为120天上诉机构作出决定的时间为60天,最迟不得超过90天。
二、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层面
美国
欧盟
中国
我国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调查统计
我国遭受反倾销指控的数量
1979年8月,欧盟对我国出口糖精实施反倾销起,截止2000年9月5日,国际对华反倾销的国家或地区共28个,各类案件391件,其中反倾销案件378件,保障措施案件12件,反补贴案件1件(秘鲁聚乙烯编织袋案)。
对华反倾销主要涉及的产品
产品种类繁多,化工、冶金、五矿、纺织和机电等成为主要门类,共涉及到10多个行业4000多个产品,涉案金额超过500亿美元。
国际对华反倾销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我国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创世界之最
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征收376.67%的高额反倾销税;
1993年墨西哥对中国80%以上、4000多种产品反倾销调查,对鞋类征收1105%反倾销税,创世界反倾销税之最。
对华反倾销的后果:
我国出口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我国出口产品数量受到了严重限制
我国产品的国外市场严重萎缩甚至丧失
引起其他国家连锁对华反倾销
我国国内市场受到冲击
我国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
WTO数据库资料:1987以来的十多年,我国在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数量上、最终被裁定为倾销案件的数量上,以及最终被裁定为倾销案件在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上,都是位于世界第一位。
WTO资料:2001年7月~12月,WTO19个成员对55个国家提起186件反倾销调查,中国是遭到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为25件。
1987---1997年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受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情况表
国际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
几乎所有国家都认为我国非市场经济,采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我国产品正常价值。
专家:我国败诉80%以上是因为非市场经济因素和不合理替代国价格。
案例:欧盟确定我国彩电正常价值,选择新加坡作为我国替代国,新加坡同类彩电的正常价值即我国彩电正常价值。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中80%以上选择的是自己的成员国,出现滥用替代国价格现象。
出口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失衡
产品结构:出口产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品、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等,容易使进口国产生我国低价倾销的想法。
市场结构: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 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如我国金属镁向欧盟出口,1993年不足100吨,1996年竟高达11000吨,很容易使欧盟认为:我国向欧盟倾销金属镁。
法律上应诉不力、被动、消极
表现:应诉经费不足,专业人才匮乏、企业应诉意识淡薄等方面
应诉不利或不应诉的后果:提高了国际对华反倾销的成功率,丧失了多
开辟的国际市场,助长了有些国家肆意对华反倾销的气焰。
国际营销谋略不足: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
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急于成交,报价较低等现象严重。
案例:反倾销调查
从2005年6月开始,欧盟委员会分别对从中国进口的劳保鞋和皮鞋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高达8.49亿美元,而其中欧盟对中国皮鞋反倾销案涉案金额达7.3亿美元,创下欧盟迄今对华反倾销案值之最。
欧盟对中国进口的鞋类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其背后体现的是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传统鞋业制造国的利益。意大利某机构ANCI所发布的报告认为,以中国为代表的亚洲鞋在2005年就使7500人失去工作。近年来西班牙发生的华人鞋业仓库被焚烧等事件更是充分说明中国鞋对欧洲的冲击。但欧盟内部反对中国鞋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呼声亦是非常之高,作为鞋制品主要消费国的德国、丹麦、荷兰和瑞典等国家并不主张对中国鞋实施反倾销,而英国、德国和北欧等国进口商、零售商则担心提高关税将挤压自身利润空间。丹麦经济大臣本特森(BendtBendtsen)更是公开指出,如果对中国鞋加征倾销税,欧盟消费者的代价将是欧盟鞋业制造商所得利益的10倍。
三、反倾销实体法的若干问题
倾销的构成与标准;
损害存在的认定标准;
反倾销措施;
反规避措施
四、反倾销程序法的若干问题
发起和延续调查
收集证据
初裁与终裁
反倾销调查程序
五、对反倾销规则的评价与展望,以及国际反倾销与中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
重点:
介绍《WTO反倾销协议》
介绍有关对外贸易管理的一般措施。
重点介绍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措施。
对外贸易管理的一般措施
关税措施:
非关税措施: (1)进口许可证措施
(2)进出口配额措施
(3)外汇管理措施
(4)进出口商品检验措施
(5)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6)保障措施
(7)原产地措施
(8)政府采购措施
(9)进口最低限价措施
(10)进口押金措施等等
关税措施
关税的含义和种类
关税:是指一国政府设置在关境的海关根据制定的海关法律法规,在货物进出本国关境时,对货物所有人课征的一种税收。
种类:
(1)从征收关税的目的上,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2)从制定关税政策的独立性,分为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3)从征税对象上,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关税的征收方法
(1)从价征税
从价税额=商品总价值×从价税率
(2)从量征税
从量税额=商品重量(数量)×从量税率/单位
(3)混合征税
混合征税=从量税+从价税
(4)选择征税
关税同盟与世界自由贸易区
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通过缔结双边或者多边协定,取消各自由国家的关境,建立统一的对外关境,对内互相免征进口税,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税制而结成的同盟。
世界自由贸易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关税领土所组成的对这些领土的产品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
非关税措施
非关税措施概述
概念:
是指除关税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者间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的法律和行政措施。
特点:
第一:手续简便,针对性强,行动迅速;
第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欺骗性和歧视性;
第三:不容易受到汇率变化的影响;
第四:国际社会缺乏对于非关税壁垒的有效监督。
非关税措施的种类
进口配额措施:
进口配额,又称“进口限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进口商品的进口数量或者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限额内的商品可以进口,超过限额不允许进口或者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
进口许可证措施:
它是国家规定,进口某些商品必须事先申领许可证,并凭许可证进口商品的外贸管制措施。凡依法必须凭进口许可证进口的商品,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允许进口。
外汇管理措施:
它是一国政府指定或者授权某一政府部门制定法规,对本国境内的本国及外国的机关、企业、团体和个人的外汇收付、买卖、借贷、转移以及本国货币的汇价和外汇市场等事实的管理。
政府采购措施
政府采购制度是指一国政府对政府采购主体、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政策以及采购管理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
反倾销措施
倾销:是指以低于产品正常价值的价格,输入到另以成员国内市场的商业行为。
反补贴措施
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生产商或者出口商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者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
注意:单独关税区不适用
2、对外贸易的经营者
注意:
“许可证制度” 到“登记注册”
《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3、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措施
(1)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概念以及其资格的取得方式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种类
A:许可制度下的对外贸易的经营者
B:自动登记制度下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3)对外贸易代理制度
4、进出口商品的外汇管理制度
(1)经常项目外汇的管理
(2)出口外汇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5、出入境检验检疫措施
出口入境检疫制度:是指专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其他指定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对外贸易合同的规定,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对进出境动植物以及国境卫生进行检疫,并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制度。
(1)检验检疫机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法定检验检疫
(3)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
《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6、反倾销措施
(1)反倾销应诉
(2)反倾销的法律规定
A:倾销的构成要件:
第一:进口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的为倾销
第二:倾销对于国内已经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反补贴的特别规定
本章思考题
1. 征收关税的方法有哪几种?
2. 与关税壁垒相比,非关税壁垒有哪些特点?
3. 简述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4. 根据欧共体反倾销法的规定,反规避行为的实质要件是什么?
5. 简述WTO《反倾销协议》正常价值的概念及其确定方法
6. 简述WTO《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定义及其分类
7.简述限制性商业惯例的主要内容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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