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立法三大宗旨(ppt)
《劳动合同法》立法三大宗旨(ppt)详细内容
《劳动合同法》立法三大宗旨(ppt)
《劳动合同法》立法三大宗旨
关联条款
一、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不足,保护劳动者利益:
1、加重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
3、对劳务派遣进行规范。
二、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
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内容
1、确立了竞业禁止制度;
2、增加企业可以裁员的具体情形。
提纲
1、总则
2、劳动合同订立
3、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特别规定
6、附则
一、总则
1、规章制度的制度
1、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应对:
全面检查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民主化
完善企业企业规章制度;
积极组建工会/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
改变管理中的惯性思维,提高证据意识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订立
2、劳动合同期限
3、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5、试用期
6、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7、无效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目前,用工的三种模式:
1、先上班,后签合同;
2、上班的同时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一段时间后再上班;
1、如何认定事实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合法的主体;
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缴交社会保险的记录;
2、“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
3、用人单位招工招聘时的“登记表”“报名表”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劳动合同的期限(共3种情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终止时间的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明确的终止时间,只能以法定条件终止合同;
3、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该选择签订哪一类型的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订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
4、不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订立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七条 ……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签无固定期合同的应对思路是:
1、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慎重选择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
3、改变合同期限的长短和续签的安排;
5、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祥细信息;
(二)劳动者的祥细信息;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与劳动法对比:
1、第十七条一是增加了五项必备条款;
2、是取消了三项必备条款(劳动纪律、约定终止条件和约定违约责任)
6、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约定条款:
(1)、可以约定试用期;
(2)、培训;
(3)、保守秘密;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7、试用期的规定(1)
1、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期限的对应关系:
劳动合同< 3个月 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劳动合同≤ 1年 试用期≤1个月
1年≤劳动合同≤ 3年 试用期≤2个月
劳动合同≥3年 /无固定期合同 试用期≤6个月
2、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试用期的规定(2)
4、试用期工资保护: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试用期合同的解除:
除非有法定理由(第39条),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曾经培训和换岗还是不能胜任,还必须向员工说明理由。
六、试用期的规定(3)
6、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
超期试用的除支付试用期工资外,还要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除以下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提供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的,但劳动者违约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培训费用,且按年限分摊折;
2、签订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此时违约金由双方约定;
9、无效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解除合同的类型
2、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3、解除与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提出且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且不需给补偿金的解除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且需给补偿金的情形(2)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
相关条款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5、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合同终止 ——需给补偿金的类型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经济补偿金标准
支付年限: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支付标准: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补偿金,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8、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9、用人单位需加付赔偿金的行为(1)
相关条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企业应对
· 支付补偿使终止和解除更加容易接受
选择解除合同需要强化合法意识
进一步细化和及时更新制度,作为处理员工甚至裁减员工的有利依据
非过错解除的方式和情形更加需要注意社会环境和企业承受能力。
10、招工不可再收取(担保)押金、扣押证件
相关条款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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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立法三大宗旨
关联条款
一、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不足,保护劳动者利益:
1、加重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
3、对劳务派遣进行规范。
二、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
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内容
1、确立了竞业禁止制度;
2、增加企业可以裁员的具体情形。
提纲
1、总则
2、劳动合同订立
3、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4、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5、特别规定
6、附则
一、总则
1、规章制度的制度
1、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应对:
全面检查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和程序的民主化
完善企业企业规章制度;
积极组建工会/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
改变管理中的惯性思维,提高证据意识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订立
2、劳动合同期限
3、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5、试用期
6、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7、无效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目前,用工的三种模式:
1、先上班,后签合同;
2、上班的同时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一段时间后再上班;
1、如何认定事实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合法的主体;
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缴交社会保险的记录;
2、“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
3、用人单位招工招聘时的“登记表”“报名表”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劳动合同的期限(共3种情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终止时间的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明确的终止时间,只能以法定条件终止合同;
3、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该选择签订哪一类型的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订立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
4、不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订立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七条 ……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签无固定期合同的应对思路是:
1、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慎重选择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
3、改变合同期限的长短和续签的安排;
5、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祥细信息;
(二)劳动者的祥细信息;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与劳动法对比:
1、第十七条一是增加了五项必备条款;
2、是取消了三项必备条款(劳动纪律、约定终止条件和约定违约责任)
6、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约定条款:
(1)、可以约定试用期;
(2)、培训;
(3)、保守秘密;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7、试用期的规定(1)
1、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期限的对应关系:
劳动合同< 3个月 不得约定试用期
3个月≤劳动合同≤ 1年 试用期≤1个月
1年≤劳动合同≤ 3年 试用期≤2个月
劳动合同≥3年 /无固定期合同 试用期≤6个月
2、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试用期的规定(2)
4、试用期工资保护: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试用期合同的解除:
除非有法定理由(第39条),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曾经培训和换岗还是不能胜任,还必须向员工说明理由。
六、试用期的规定(3)
6、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
超期试用的除支付试用期工资外,还要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除以下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提供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的,但劳动者违约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培训费用,且按年限分摊折;
2、签订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此时违约金由双方约定;
9、无效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解除合同的类型
2、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3、解除与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提出且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且不需给补偿金的解除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提出且需给补偿金的情形(2)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
相关条款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5、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合同终止 ——需给补偿金的类型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经济补偿金标准
支付年限: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支付标准: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补偿金,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8、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9、用人单位需加付赔偿金的行为(1)
相关条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企业应对
· 支付补偿使终止和解除更加容易接受
选择解除合同需要强化合法意识
进一步细化和及时更新制度,作为处理员工甚至裁减员工的有利依据
非过错解除的方式和情形更加需要注意社会环境和企业承受能力。
10、招工不可再收取(担保)押金、扣押证件
相关条款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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