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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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讲义
、收入差异
1、收入确认原则不同
①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入核算上都遵守配比原则,但两者有区别。会计制度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角度确认收入成本配比(包括对象与期间配比);税法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成本费用损失加以确认。
②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税收入不论重要与否,金额大小都按规定纳税。
③会计上要通常考虑这些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但税法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可能性,只要纳税人对赢利或潜在赢利有控制权时就确认为收入。
2、收入条件差异
会计上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而税法应税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3、会计收入与分税种应税收入不同
会计按经济业务性质划分,纳税时按各税种应税收入划分。
4、收入确认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对销售收入有明确的确认标准。而税法规定是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税法的范围要大于会计的范围(价外费用,视同销售)。
5、收入确认的时间不同
6、收入确认选择方式不同
二、具体收入业务差异
1、销售(营业)收入、劳务收入、建造合同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④相关的成本及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工业行业会计度: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到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实现。(劳务及建造合同收入略)
而税法规定:①交款提货
②预收货款
③分期收款
④委托代销
⑤出口销售(以离岸价为准,如合同规定的是到岸价结算,冲减收入)。
税侧重于货款的结算与发票的开具,会计侧重于货款的结算与所有权的转移。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逾期未返还是指依合同或书面约定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
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12个月的仍未返还,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如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有购销合同明确规定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的押金,其收入在合理的押金在循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其应参加取得收入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劳务合同不允许跨纳税年度的合同收入采取完成法,能可靠计量结果的按规定,不能计量可靠结果的,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预缴。
以下三种情况收入可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①分期销售产品的按合同约定计算与会计一样。
②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完成工作量确定收入。
③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工作量确认收入。
销售退回
正常的退回冲减退回期间的收入、成本,只要购货方提供适当退货证明(与会计一样)。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退回:
会计上是调整上年的期末数与本年期年初数。而税法上是在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申报汇算清缴后发生的作为本年度调整。
折扣与折让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给对方的现金优待折扣,如果已反映确认销售收入,允许税前扣除。
另:会计对商业折扣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如另开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扣减。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得扣减。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差异是否提供后续服务。会计上提供后续服务的分期计入。税法不区分是否提供后续服务即使一次收取也要分期摊入收入。
2、其他业务
会计对回购上不确认销售收入,视融资进行帐务处理(待转库存商品销售价差)。而税法上分销售与购入两项经济业务。
3、视同销售
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按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确认销售收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基本建设、专项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产品、商品作收入处理。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①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②将开发新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③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④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⑤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
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
①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③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代销收入
会计上有两种①视同买断;②收取手续费的方式。
税法上对委托方来说,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与会计相同,即交付商品时不确认为收入,而在收到代销清单确认为收入。
就受托方而言,在视同买断,由于受托方加价出售的代销货物,要缴纳增值税与税法一致,区别在于税法还要将加价视同手续费收入增收营业税。受托方不加价出售对于手续费征收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区别在于受托方不加价出售也要增收增值税(但进销项税额相等)。
5、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会计制度规定试运行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净收入冲减成本。税法规定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不能冲减成本。
6、技术转让费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作其他业务收入,结转成本作其他业务支出。
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款,超过部分依法缴纳所得款。
7、无法支付的款项。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债权人豁免的债务在“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改变了以前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做法。税法规定都应作应税收入,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无法支付的款项计入营利外收入。
8、补贴收入
会计上对退回增值税记入补贴收入,对退回消费税、营业税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对直接减免的消费税、营业税不作帐务处理,教育费返还记营业外收入。对退回的所得税冲减所得税。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为零为止。
税法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专门用途的不计入损益外,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直接减免和退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利润,对其他应在实际收到或返还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务处理如下:
①先征后返给公司的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
2、先征后返给公司的消费税、营业税原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②对于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
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资产部分按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有关科目
同时: 借:长期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未形成资产部分经批准备冲销:
借:长期应付款
贷:有关科目
多余上交的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③除上述情况外,如属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中期末、年末
借:应收补贴款
贷:补贴收入
9、捐赠确认收入
会计上捐赠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作营业外支出,接受方作资本公积。
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入帐时确认为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金额较大的,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递延税款)。
10、营业外收入(略)
11、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
国务院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会计与税法处理一致不确认为收入,并提取折旧可在提前扣除。

第二部份 资 产
一、资产确认的差异:
①主要是资产减值准备。
②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与修理支出的界限,要求资本化为资产成本的标准也略有不同。
③计价差异都以历史成本入账为原则,除债务重组、非货币交、合并、分立等改组外。
④资产价值转化为费用。
无形资产税法规定除注册费、律师费外可全部计入损益,融资租赁税法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和汇总损益等费用后的价值计价。
实物投资等税法对各类资产置换,除非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殊改组交易原则上都要分解为出售旧资产、购买新资产。
公允价值:有活跃市场可比价格的按市价,没有市价的按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组成计税价格。
税法规定固定除非原计价错误、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增减投资可调外其余都不可调。
二、具体业务处理

200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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