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思考:网络曝光不应变成网络暴力 最近河南某周口妇产科医生因不堪长期被网暴而跳楼轻生。这一沉痛的事实,再次提醒我们网络暴力的危害,执法部门和广大社会公众应该警惕。 首先,要区分网络曝光和网络暴力。 在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中对于网络暴力有明确定义:“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该规定同时明确:“依法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或者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的,不适用本规定。” 可以理解为,“依法通过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或者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的网络曝光,不属于网络暴力。 第二,在进行正当网络曝光的同时,如何避免掀起网络暴力? 实际上很多网络曝光或网络举报是难以被注意到的,只有少数才具有热度。只是一旦有了热度,就不受当事人控制。所以在正当维权或行使法律赋予的舆论监督权之时,表达应理性克制,同时避免泄露对方的隐私信息。 比如在之前广西“亮证姐”事件中,当事人“平头哥”在第一次发布视频的时候,没有给对方脸部和车牌号打码,经过民警提醒后,打码后重新发布。 网络曝光应该基于事实,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平公正,不应该为了个人诉求而虚构,捏造,夸大事实,不超出事实范围扩散负面评价。 第三,有正义感的公众,如何避免成为网络暴力的帮凶? 能够在网络上积极发言的公众,一般都是有正义感的。但在事实尚不清楚或者不了解事情全貌的情况下,根据有限甚至是错误的信息,就冒然做出判断,从而发表相关言论,甚至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猜测臆想一些事情,这些都是不负责任的,也容易给自己招来风险。 近年来,网络事件反转的例子不在少数,最初曝光的内容,很可能不是事件的全部。 此外,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很容易失真。自己无心的一句话,很可能演变成极具杀伤力的“谣言”。 网络发言应该基于理性讨论,基于较为可靠的事实,不要轻易定性,轻易下结论,不使用侮辱性语言。 第四,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网暴相关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相关条文: 侮辱罪、诽谤罪: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包括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行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网络曝光的目的不是借助“网络暴力”来惩罚对方,而是通过舆论的力量来推动事情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事实应该由相关执法部门通过详细调查来确认,责任应依据法律法规来认定。 网络暴力不是公平正义,更带不来公平正义。 (本文作者沈志勇系资深公共关系顾问,长期关注研究危机和舆情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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