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的商定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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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国际贸易合同的商定和履行
交易磋商是买卖双方为买卖商品,对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协商以达成 交易的过程,通常称为谈判。在国际贸易中,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 节。因为交易磋商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没有交易磋商就没有买卖合同。 交易磋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合同的签订及以后的履行,关系到 双方的经济利益,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 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1、邀请发盘(询盘) 2、发盘 3、还盘

4、接受 5、签订合同 6、合同的履行

1、询盘

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

品的有关交易条件。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

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

称作询价。

在国际镐易业务中,有时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

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

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

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这种估价

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

2、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

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

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

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1)发盘的定义及具备的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面简称公约)第14

条第一款对发盘的解释为: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随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

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

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对于这个宣

言,可以看出一个发盘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a、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写人提出: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

接受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

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或称邀请做出发盘。

b、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必须表明严肃的订约意思,即

发盘应该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将按发盘条件承担与受盘

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这种意思可以用“发盘”递盘等术语

加以表明,也可不使用上述或类似上述术语和语句,而按照当

时谈判情形,或当事人之间以往的业务交往情况或双方已经确

立的习惯做法来确定。

c、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中

的列的条件是否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d、送达受盘人。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上述四个条件,是《公约》对发盘的基本要求,也可称为构成

发盘的四个要素。

(2)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

受盘人时生效”。那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发盘

人改变主意,或情况发生变化,这就必然会产生发盘的撤回和

撤销的问题在法律上,“撤回”和“撤销”属于两个不同的概

念。撤回是指在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

效。而撤消是指发盘已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

效力。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

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

时到达受盘人”。

根据《公约》的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其条件是:发盘人撤销

的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但是,

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a、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

的。

b、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

发盘的信赖行事。

这一款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况:一、是发盘人规定了有效

期,即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但以其它

方式表示发盘不可撤销,如在发盘中使用了“不可撤销”字

样,那么在合理时间内也不能撤销。二、是受盘人有理由信赖

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

关于发盘失效问题,[公约]第17条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

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这就是说,

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的内容,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

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此外,在贸易实务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发盘的失效:

a.发盘人在受盘人接受之前撤销该发盘。

b.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c.其它方面的问题造成发盘失效。这包括政府发布禁令或限制

措施造成发盘失效。另外还包括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特殊

情况。

3、还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

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

来,就构成还盘。

还盘的形式可有不同,有的明确使用“还盘”字样,有的则不

使用,在内容中表示出对发盘的修改也构成还盘。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

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4、接受

所谓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

明或行为向对方表示同意。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接受和发

盘一样,既属于商业行为,也属于法律行为。对有关接受,问

题在[公约]中也作了较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4个条件:

a.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做出

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

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发盘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即表示发盘

人愿意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但并不表示他愿意按

这些条件与任何人订立合同。因此,接受也只能由受盘人做

出,才具有效力。

b.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即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

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另外,还可以用行为表示接受。

c.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就是说,接受应是无条件的。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

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以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

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不能成为有效

的接受,而属于还盘。

d.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发盘中通常都规定有效期。这一期限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它约

束发盘人,使发盘人承担义务,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消或修

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另一方面,发盘人规定

有效期,也是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才有法

律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受盘的的接受通知有时晚

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这在法律上称为“迟到的接

受”。对于这种迟到的接受,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不具法律效

力。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

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a.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将此

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b.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

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

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

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

发盘已经失效。

5、签订合同

经过交易磋商,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地接受后,就算

达成了交易,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在业务中,一般还

要用书面形式将双方的权力、义务明文规定下来 ,便于执

行,这就是所谓签订合同。

书面合同的作用一般可归纳为以下3点:

(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2)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3)有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书面合同的内容,可分为3部分:

约首:包括合同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有的合同

还用序言形式说明定约意图并放在约首。

本文:是合同的中心部分,具体列明交易的条件、条款,规定

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约尾:说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方案以及效力,订约时间,地

点,以及生效时间。

6、合同的履行

买卖双方经过交易磋商、达成协议后要签订书面合同,作为约

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一经依法

有效成立,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责任。

(一)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

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和制单结汇等多种环节。其中

又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

、款(制单结汇)4个环节最为重要。

备货

备货工作是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

准备好应交的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

A、备货

备货是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

部门下达联系单(有些公司称其为加工通知单、或信用证分析

单等)要求有关部门按联系单的要求,对应交的货物进行清

点、加工整理、刷制运输标志以及办理申报检验和领证等项工

作。联系单是各个部门进行备货、出运、制单结汇的共同依

据。在备货工作中,应注意经下几问题:

1、货物的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必要时应进行

加工整理,以保证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一致。

2、货物的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备

货的数量应适当留有余地,备作装运时可能发生的调换和适应

舱容之用。

3、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和核

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要做到对保护商品和适应运输

的要求,如发现包装不良或破坏,应及时进行修或换装。标志

应按合同规定的式样刷制。

4、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

货衔接。

B、报验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

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取

得商检局发给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经检验不合

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申请报验的手续是,凡需要法定检验出口的货物,应填制“出

口报验的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证件取验手续。“出口报验

申请单”的内容一般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或重量)、包

装、产地等项。如需有外文译文时,应注意中,外文内容一

致。“申请单”还应附上合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单据,供商检

局检验和发证时参考。

申请报验报验后,如出口公司发现“申请单”内容填写有误,

或因国外进口人修改信用证以致货物规格有变动时,应提出更

改申请,并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更改原因。

货物经检验合格,即由商检局发给检验证书,进出口公司应在

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货物出运。检验证书的有效期,一


般货物是从发证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鲜果、鲜蛋类为两星

期,植物检疫为3星期内有效;如超过有效期装运出口,应向

商检局申请展期,并由商检局进行复验合格后才能出口。

催证、审证和改证

在履行以信用证付款的合同时,对信用证的掌握、管理和使用


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外政策的贯彻和收汇的安全。信用证的掌

握、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等项内容,这也是

履行合同的一项重要工作。

A、催证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应严格

按照合同的规定按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

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

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

证手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

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

或中国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B、审证

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是与合同条款一致

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

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进口商有意用开证

的主动权加列有利于他方利益的条款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

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

防止导致经济上和政治上对我不应有的损失,我们应该在国家

对外政策的指导下,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银行的来

证,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一般来说,在审查国外

来证时,应考虑下列四个方面:

1、政治上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政策;

2、对安全及时收汇是否有保障;

3、对与我国贸易协定的国家的来证是否符合协定的规定;

4、来证的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证内所列条款,我方能否

履行。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其中,

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

路线等方面的内容,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性的审查:来证国家必须是与我国有经济往来的国家

和地区,应拒绝接受与我国无往来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来证。

来证各项内容应符合我国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否则

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交涉。

2、开证银行资信的审查: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对开证行所在

国家的政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必须进行审

查,对于资信不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措施。

3、对信用证的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查:来证应标明

“不可撤销”的字样。同时要证内载有开证保证付款的文句。

对用些国家的来证,虽然注明有“不可撤销”的字样,但在证

内对开证行付款责任方面加列“限制性”条款或“保留”条件

的条款,受益人必须特主意。如来证注明“以领到进口许可证

后通知时方能生效”,电报来证注明“另函详”等类似文句,

应在接到上述生效通知书或信用证详细条款后方能生效。

上述3点,也是银行审证的重点,进出口公司只作复核性审

查。

4、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查:信用证金额应以合同金额相

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应包括溢短部分的

金额。信用证金额中单价与总值要填写正确,大、小写并用。

来证所采用的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如来自与我国订有支

付协定的国家,使用货币应与支付协定规定相符。

5、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的审查:证中有

关商品货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项内容必须和合同规定

相符,特别是要注意有无另外的特殊条款,应结合合同内容认

真研究,做出能否接受、或是否修改的决策。

6、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查:装运

期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国外来证晚,无法按期装动,应及

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期限。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应与装动期有

一定的合理间隔,以便在装动货物后有足够时间办理制单结汇

工作。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在中国境内到期,如

信用证将到期地点规定在国外,或国外银行的柜台等,我们不

易掌握国外银行收到单据的确切日期,这不仅影响收汇时间,

而且容易引纠纷,故一般不宜接受。

7、对单据的审查:对于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和份数及

填制方法等,要进行仔细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的规定,例如

要求商业发票或产地证明须由国外第三者签证以及提单上的目

的港后面加上指定码头等字样,都应慎重对待。

8、对其他特殊条款的审查:在审证时,除对上述内容进行仔

细审核外,有时信用证内加列许多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如指定船籍、船龄等条款,或不准在某个港口

转船等,一般不应轻易接受,但若对我无关紧要,尚且也可办

到,则也可酌情灵活掌握。

C、改证

对信及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发现问题,应区别

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动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

究,做出恰当妥善的处理。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

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

户通过开证行进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

才能对外发货,以免发生货物装出后而修改通知书未到的情

况,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在办理改证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项内容,应做到一次向国

外客户提出,尽量避免由于我们考虑不周而多次提出修改要

求。否则,不仅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对外造成不良影

响。其次,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

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这是各国银行公认的惯例。

再次,对来证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情况,还需做出具体分析,不

一定坚持要求对方办理改证手续。只要来证内容不反政策原则

并能保证我方安全迅速收汇,我们也可以灵活掌握。

总之,对国外来证的审核和修改,是保证顺利履行合同和安全

迅速收汇的便要前提,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作好审

证工作。

租船、订舱和装运

各进出口公司在备货的同时,如系C.I.F.或C.F.R.合同,还必

须做好租船订舱工作,办理报关、投保等手续。

A、租船订舱

在C.I.F.或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卖方的主要职责之一。

如出口货物数量较大,需要整船载运的,则要对外办理租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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