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金信托合同(贷款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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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金信托合同(贷款业务)(doc)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 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 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 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 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 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资金信托合同(贷款业务) 合同编号: 号 [pic] 二○○ 年 月 鉴于: 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 法、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机构法人许 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 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1. 释 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 指《资金信托合同(贷款业务)》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 信托或本信托:指依据《信托合同》所设立的资金信托。 3.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4. 信托账户:指受托人在 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5. 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取得的全部财产。 6. 信托收入: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 7. 信托净收益:信托收入扣除按照本合同规定可以扣除的税费后的余额。 8. 借款人:指 公司。 9. 担保人:指 公司。 2. 信托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 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 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铁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邹容广场B座10层(邮政编码:400010) 联系电话:023- 传真:023-63792460 受益人 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益金额: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整),占信托受益权的比例为 % 用于收益分配和信托财产清退的银行账号或卡号 银行账号: 银行卡号: 开户银行: 3.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向借款人提供流 动资金贷款。 4. 信托类型 (一)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由受托人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 托。 (二)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但受益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转让 信托受益权后,本信托即为他益信托/(本信托为他益信托,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 5.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一、委托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日,将信托资金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整)交纳至以下信托账户: 收款单位: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开户银行: 二、信托收据 受托人在收妥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后,向委托人开具信托收据。 6. 信托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之日起信托成立并生效。 7. 信托期限 本信托的期限为 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8. 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一、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 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运用于向 提供贷款。 (一)贷款对象: (二)贷款用途: (三)贷款期限: 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为准。 (四)贷款利率:按照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上/下浮 %,即为 %执行。在本信托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 定办理。 (五)贷款本金偿还:按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到期一次偿还。 (六)贷款利息结算:按日计息、按季结息。 (七)贷款保证   本贷款由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还款保证/ 抵押/质押保证。 二、信托账户的管理 (一)信托所有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账户对 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二)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本信托可开设其它账户,但仅限于满足开展本信托业务 的需要。 (三)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 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9.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监督信托运作情况,获取信托管理与运用等资料; 2、提请受托人按《信托合同》规定承担应尽的义务; 3、按《信托合同》的规定解聘受托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保证委托的全部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2、按本合同规定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 其债权人利益; 4、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5、承担信托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利益的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依《信托合同》约定持有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2、依《信托合同》约定获得信托报酬,并可对本合同的受益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 权的行为向出让人或受让人收取手续费; 3、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 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及时通知委托人。双 方应就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 2、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或破产财产; 3、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 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的信托财产分别记账 ; 5、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 日起十五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获取信托收益,获取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4、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承担本信托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2、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与继承 一、在本合同信托期限内,受益人经委托人同意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且不得分割转让。 三、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 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签署本合同附件的《信托合 同变更登记表》。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将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 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四、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作为本合同附件生效的日期最新的 《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信托合同变更登记表》中的记载为准。 五、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分别按转让金额的0.1%向受托人交 纳变更登记手续费。 六、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11. 信托收益及费用支付 1. 信托收益的计算: (一)计算方法:信托净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 (二)信托收入: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取得的贷款利息、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三)信托费用:除非委托人/受益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 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信息披露费用; 3、与本信托相关的审计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4、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5、信托报酬; 6、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应符合如下原则: (一)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二)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也可由委托人 /受益人另行支付,但若因委托人/受益人未及时支付有关费用而造成的信托财产的损失 由信托财产承担。 (三)受托人没有为信托财产垫付上述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 的,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受益人追索或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三、本信托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履行 纳税义务。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 四、信托收益及信托财产的分配 (一)信托收益按季/年分配,由受托人将扣除信托税费后的信托净收益,以现金方 式支付到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本合同终止时,当期信托净收益和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向受益人一次性分配。 12.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一、经委托人、受托人一致协商,委托人同意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向受托人支付信托 报酬。 二、手续费的收取标准 (一)本合同有效期内,受托人在每个信托年度按信托资金总额  %的比例收取手 续费。 (二)若合同终止前,信托存续时间不足一年,则受托人按照本合同实际存续月数按 比例收取信托手续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三、手续费的支付 在每个信托年度开始/结束的5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收取或由委托人/ 受益人另行支付。 13. 信托文件的挂失 1. 在信托财产分配之前,委托人的信托文件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2. 挂失手续的办理: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挂失办理人员须持有单位有效授权文件、本人身 份证,并提供信托资金的金额等有关信托内容。授权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自然人:挂失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亲自办理,并提供信托资金的金额等有关信 托内容。 3. 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挂失手续。   14. 信托变更、终止及信托财产的归属 1. 本合同生效后,除受益人依法转让信托受益权外,委托人、受托人均不得擅自变更 。如需要变更本合同,须经 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在信托期限内,委托人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如确有必要提前终止合同,委托人 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并经受托人同意。由于委托人提前终 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3. 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或双方以书面协议提前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设定的资金信托即 告终止,受托人须将全部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或受益人指定的方式分配给受益人 。 (一)受托人应当于信托期满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变现信托 财产。 (二)受托人应当于信托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受益人同 意后执行并划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 四、受托人应于信托财产分配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益人取回应得财产,未被 取回的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受托人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所产生的 收益归受益人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15.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若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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