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保证合同(doc)
7、保证合同(doc)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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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编号: ) 保证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债权人(乙方):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铁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邹容广场B座10层 邮政编码:400010 传 真:023-6379246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了确保 年 月 日 (借款人)与本合同乙方所签订的贷款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为明 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 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1 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 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 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 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甲方追索。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整)。 第三条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1 主合同履行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范围 5.1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 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 保证期间 6.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贷款到期之次日起 年; 6.2 如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分批到期的,则每批贷款的保证期间为每批借款到期之次日起 年。 6.3 如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乙方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日之 次日起 年。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7.1 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7. 2对乙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 7.3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通知乙方: 7.3.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 合资合作等; 7.3.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7.3.3 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7.3.4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7.3.5 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7.4 发生7.3.1或7.3.2条情形的,甲方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5 日内通知乙方。 7.5 乙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 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7.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7.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或其他事件时,保证妥善落实本 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7.9 借款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8.1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8.2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8.3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 责任。 8.4 对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 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8.4.1 乙方依主合同约定依法解除主合同的; 8.4.2 乙方依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的; 8.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3 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至主合同借款人在主合 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 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10.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 担责任。 10.3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 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1.1.1 由 进行仲裁; 11.1.2 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2.1 。 12.2 。 12.3 。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二○○ 年 月 日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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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编号: ) 保证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传 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债权人(乙方):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铁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69号邹容广场B座10层 邮政编码:400010 传 真:023-6379246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了确保 年 月 日 (借款人)与本合同乙方所签订的贷款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为明 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 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1.1 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 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 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 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 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甲方追索。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整)。 第三条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1 主合同履行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有变更,依主合同之约定。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范围 5.1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 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 保证期间 6.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贷款到期之次日起 年; 6.2 如主合同确定的借款分批到期的,则每批贷款的保证期间为每批借款到期之次日起 年。 6.3 如乙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乙方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日之 次日起 年。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7.1 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7. 2对乙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甲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 7.3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通知乙方: 7.3.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 合资合作等; 7.3.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7.3.3 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7.3.4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7.3.5 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7.4 发生7.3.1或7.3.2条情形的,甲方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5 日内通知乙方。 7.5 乙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 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7.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乙方的利益。 7.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或其他事件时,保证妥善落实本 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7.9 借款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8.1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8.2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8.3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 责任。 8.4 对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 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8.4.1 乙方依主合同约定依法解除主合同的; 8.4.2 乙方依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提前收回贷款的; 8.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9.2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3 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至主合同借款人在主合 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 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10.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 担责任。 10.3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 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1.1.1 由 进行仲裁; 11.1.2 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2.1 。 12.2 。 12.3 。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乙方、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新华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二○○ 年 月 日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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