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doc)
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doc)详细内容
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doc)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0-11-16 实施日期 2000-11-16 实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与《规范》相同。 第三条 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说明。《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说明。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 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其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 规章;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 (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 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 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 指导。 第七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八)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九)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十)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二)质量体系的审核; (三)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四)质量否决的规定; (五)质量信息管理; (六)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七)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 (八)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九)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十一)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十二)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四)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五)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 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 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 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第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 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 )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 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 )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 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 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 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 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 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七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 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 米。 第十八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 。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 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第十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 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 。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 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第二十条 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 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一)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 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 和显微镜。 (二)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 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 置生物显微镜。 (三)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 湿培养箱。 第二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 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 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 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第二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 无脱落物。 第二十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第四节 进货 第二十四条 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 的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 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 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第二十七条 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 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 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八条 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 第二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 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 、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 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 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 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 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 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 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 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 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第三十条 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 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验收记录按《规范》第三十五条要求保存。 第三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第三十二条 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第三十三条 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 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第三十四条 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 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第三十五条 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第三十六条 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 范。记录保存5年。 第三十七条 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三十八条 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三十九条 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 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十条 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 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 第四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 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 ;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二条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 、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四十三条 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 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 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第四十四条 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 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 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
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doc)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0-11-16 实施日期 2000-11-16 实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与《规范》相同。 第三条 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说明。《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说明。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 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其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 规章;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 (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 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 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 指导。 第七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八)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九)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十)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二)质量体系的审核; (三)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四)质量否决的规定; (五)质量信息管理; (六)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七)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 (八)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九)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十一)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十二)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四)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五)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 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 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 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第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 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 )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 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 )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 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 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 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 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 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七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 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 米。 第十八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 。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 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第十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 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 。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 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第二十条 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 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一)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 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 和显微镜。 (二)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 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 置生物显微镜。 (三)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 湿培养箱。 第二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 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 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 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第二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 无脱落物。 第二十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第四节 进货 第二十四条 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 的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 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 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第二十七条 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 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 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八条 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 第二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 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 、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 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 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 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 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 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 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 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 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第三十条 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 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验收记录按《规范》第三十五条要求保存。 第三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第三十二条 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第三十三条 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 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第三十四条 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 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第三十五条 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第三十六条 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 范。记录保存5年。 第三十七条 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三十八条 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三十九条 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 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十条 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 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 第四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 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 ;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二条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 、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四十三条 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 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 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第四十四条 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 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 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
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doc)
[下载声明]
1.本站的所有资料均为资料作者提供和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学习和研究交流使用。如有侵犯到您版权的,请来电指出,本站将立即改正。电话:010-82593357。
2、访问管理资源网的用户必须明白,本站对提供下载的学习资料等不拥有任何权利,版权归该下载资源的合法拥有者所有。
3、本站保证站内提供的所有可下载资源都是按“原样”提供,本站未做过任何改动;但本网站不保证本站提供的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本网站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或伤害。
4、未经本网站的明确许可,任何人不得大量链接本站下载资源;不得复制或仿造本网站。本网站对其自行开发的或和他人共同开发的所有内容、技术手段和服务拥有全部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侵害或破坏,也不得擅自使用。
我要上传资料,请点我!
管理工具分类
ISO认证 课程讲义 管理表格 合同大全 法规条例 营销资料 方案报告 说明标准 管理战略 商业计划书 市场分析 战略经营 策划方案 培训讲义 企业上市 采购物流 电子商务 质量管理 企业名录 生产管理 金融知识 电子书 客户管理 企业文化 报告论文 项目管理 财务资料 固定资产 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 工作分析 绩效考核资料 面试招聘 人才测评 岗位管理 职业规划 KPI绩效指标 劳资关系 薪酬激励 人力资源案例 人事表格 考勤管理 人事制度 薪资表格 薪资制度 招聘面试表格 岗位分析 员工管理 薪酬管理 绩效管理 入职指引 薪酬设计 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培训 绩效管理方案 平衡计分卡 绩效评估 绩效考核表格 人力资源规划 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制度 组织机构管理 办公总务管理 财务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制度 会计管理制度 代理连锁制度 销售管理制度 仓库管理制度 CI管理制度 广告策划制度 工程管理制度 采购管理制度 生产管理制度 进出口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员工福利制度 咨询诊断制度 信息管理制度 员工培训制度 办公室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 企业培训 绩效考核 其它
精品推荐
- 1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81
- 2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88
- 3零缺陷--现代质量经营新思维 175
下载排行
- 1社会保障基础知识(ppt) 16695
- 2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ppt 16695
- 3行政专员岗位职责 16695
- 4品管部岗位职责与任职要求 16695
- 5员工守则 16695
- 6软件验收报告 16695
- 7问卷调查表(范例) 16695
- 8工资发放明细表 16695
- 9文件签收单 166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