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厂集体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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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厂集体劳动合同
××厂集体劳动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整体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经 营管理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共同努力办好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行政(以下简称行政)与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用以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加强经营管理者与劳动者的合作,增强 企业内部凝聚力,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条 要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即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 义务。 第四条 行政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合法的利益和权利。行政的重大事宜和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事项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工会有义务支持行政抓好生产经营和管理 ,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和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行政应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和国家政策、法规,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 制定本企业工资、奖金等分配方案。方案应征求工会意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 方可实施。工会应协助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配合行政不断完善分配制度。 第六条 行政按时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类补贴,不得刻意或无故拖欠。 第七条 行政按规定支付职工在工休假、法定假、婚丧假、哺乳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 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工会应协助行政安排好以上工作。 第八条 行政应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增加职工收入。每年具体增长比例由行政和工会根据 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情况、物价上涨指数等多种因素综合后,协商确定。企业职 工最低工资依法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九条 行政按《劳动法》规定制定企业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 遵守以上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干满点、出满勤。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十条 行政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时, 按《劳动法》规定,应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对确有必要的加班,工会应协助做好加 班职工的工作。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 行政按规定每年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的预算、使用方案,事前应征求 工会、职工代表的意见,经职代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应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不断改善职工住房、医疗保健、 就餐、职工疗养、休养和文化娱乐等生活福利条件(每年具体计划纳入企业的 方针目标)。工会应配合、协助行政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根据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四条 行政按政府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独生子女、退休、养老和其他方面投保的费用。 第十五条 工会应协助行政做好职工的各项保险工作。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六条 行政应依照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法规、条 例,不断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条件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 护工作。 第十七条 企业行政按规定标准定期给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津贴,并分别做好夏 季的防暑降温和冬季的防寒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在新、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引进新设备、新工艺时,应做到“三同时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和采取配套措施,做好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工会应支持、协助行政加强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对 不符合规定、危及职工安全的现象,有权依法提出,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 企业各项安全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支持行政对“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违反劳动纪律)现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职工工伤事故,行政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工会有权和义务 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一条 行政对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职工和女职工定期进行健 康检查,每两年对企业全体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同时 每年组织部分职工疗养。工会应协助行政组织开展好 此项工作。 第七章 合同期限 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两年。合同期满前6个月,经双 方协商续订合同,新合同未生效前延续执行本合同。 第八章 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二十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均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 并将修改条款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并上报市劳动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生效。经双方 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九章 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四条 劳动用工 1. 行政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择优招聘职工。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均应征求工会、职工代 表意见。 2. 行政依法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的内容不能与本合同相悖。工会应 指导职工明确和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3. 行政解除职工个人劳动合同要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经职代会通过的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法》所规定的调解、仲裁、诉讼程序进 行。 第十章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二十五条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行政和工会以对等的原则派出代表,组成合同监督 检查小组,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双方的签约代表,对 执行合同中的问题认真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申请仲裁的时效改为从发生争议起60天内)。 第十一章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一方有违反责任合同条款的行为,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有关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方案,应征求工会和职代会意见。工会 有责任动员、组织职工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开展劳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 式的活动,为行政各项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第二十九条 行政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按《工会法》规定提取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工会应动员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进行劳动,尊重和维护行政生产、经营、管理权威。 第三十条 行政和工会双方要不断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增加企业凝聚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 企业不断发展。 第三十一条 工会主席(或代表)参加行政定期召开的办公会,参加行政各方面重大事宜的研究,通 报工会重要事宜,协商处理所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教育与培训 1. 行政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应征求工会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 行政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使用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 3. 企业应建立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培训制度,做好职工的转岗、待岗、重新上岗工作。 4. 工会应协助行政做好职工教育、培训、转岗、上岗工作,配合党政在职工中开展“职业道 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积极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思想道德 和文化、技术素质。 第三十三条 纪律与奖惩 1. 行政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经职代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工会应支持行政按规定办事,并协助做好工作。 2. 行政对违规职工处理时,应征求工会意见,按有关程序办理。 3. 工会应教育职工自觉遵守行政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悖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按规定在7日内报市劳动行政机关审查,同时上报双方主管部 门备案,市劳动行政机关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即行生效 。 厂 厂工会 厂长: 主席: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集体劳动合同说明 集体劳动合同(又称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 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 的书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部发布实施了《集体合同规定》 ,对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和了解以下内 容: 第一,集体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劳动报酬;②工作时间;③休息休假;④保险福 利;⑤劳动安全与卫生;⑥合同期限;⑦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⑧履行集 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⑨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⑩违反集体劳动 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 的行为。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 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企 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 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 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应按照规定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 第三,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 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四,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任何一方 不得有过激行为。要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 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 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 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具 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集体劳动合同签字人 为双方的首席代表。 第五,集体劳动合同期限为1至3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对集体劳动合同进行修订。集体劳动合同 期限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在集体劳动合同期限内, 由于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环境和变化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劳动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劳 动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劳动合同的要求。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一方应 就集体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 协商。集体劳动合同双方对原集体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集体劳动合同。但应在 7日内向审查该集体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六,集体劳动合同实行主管部门审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 合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劳动合同的审查。集体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由企业一方 将集体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地方各类企业和不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同报送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 部门确定。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性公司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的集体劳动 合同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 动行政部门。 集体劳动合同审查包括以下内容:①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②集 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度进行;③集体劳动合同中的各项具体劳动标 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集体劳动合同的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①登记、编号;②审查;③制作《集体劳动合同审 查意见书》;④备案、存档。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劳动合同书后15日内应将《集体劳动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 体劳动合同双方代表。《集体劳动合同审查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①集体劳动合同双方的 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与身份证号码;②集体劳动合同的收到时间;③审查意见;④通知 时间;⑤劳动行政部门印章。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劳动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劳动合同即行 生效。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双方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后,对其中无效或部分 无效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的集体劳动合同,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各自代表全体成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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