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设备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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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设备项目合同
成套设备项目合同 合同号:    签字日期:   中国·北京·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 方,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标的   1.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一套燃煤锅炉设备(出力为   吨/时)及其辅助设备(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 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产品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 装、试车、正常操作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1。   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3。   1.2 卖方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本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 见本合同附件2。   1.3 卖方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 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 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5。   1.4 卖方负责培训买方派遣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内容见本合 同附件6。   1.5 本合同签订后10年内,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有义务以优惠价格向买方 提供为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将另签协议。   第二章 价格   2.1 卖方按本合同第一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   (大写  日元)。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2.1.1 设备和材料费:¥  (大写  日元)。   2.1.2 备品备件费:¥  (大写   日元)。   2.1.3 设计和技术资料费及培训费:¥  (大写  日元)   2.1.4 技术服务费:¥  (大写  日元)。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条件见本 合同附件5。   “合同工厂”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4。   2.1.1、2.1.2、2.1.3各分项价格的总价为¥   (大写  日 元)(以下简称“合同设备总价”)。   2.2 上述合同总价是在日本国神户、横滨和/或长崎港船上交货的FOB固定 价格,同时包括适于远洋及内陆运输和多次装卸、搬运的坚固包装以及货物装到买方指 定船舱位置为止的一切费用,但买卖双方各负担全部装船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此项装船费用应理解为“设备”自船边到船舱(即买方的船上吊装作业所能起吊之处 至装入船舱指定位置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对重件货物装船时需租用岸上或 海上重吊费用,但理货费、加固费、垫舱物料及开关舱口的费用不包括在内。   卖方负担技术资料在北京机场交付前的一切费用。   第三章 支付   3.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日元电汇进行。   3.2 买方向卖方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日本东京银行,卖方向买方的 付款应通过日本东京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3.3 本合同第二章所规定的合同设备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卖方通过北京 中国银行和  支付给卖方。   3.3.1 合同设备总价的10%,计¥  (大写:  日元整),在买方收 到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天支付给卖方。   (1)日本政府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 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东京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10%的不可撤销 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第7-A号附件)。   (3)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100%的形式发票一式四份,并注明应付款金额为 合同设备总价的10%。   (4)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提交。在支付以上所述款项时,买方应 提交给卖方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90%的不可 撤销的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第8-A号附件)。   3.3.2 合同设备总价的80%,计¥  (大写:  日元整),在卖方按 本合同第四章规定交货时,买方经北京中国银行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 不迟于××天将每批交货总价的80%支付给卖方。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 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3.3.3 合同设备总价的5%,计¥  (大写:   日元整)在买方收到 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卖方:   (1)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2)买方代表按本合同第8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3.4 合同设备总价的5%,计¥  (大写  日元整)在买方经北京中 国银行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天,即支付给卖方。   (1)按本合同第9章规定的由买方出具的“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副本一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3.5 按本合同第4章和第9章规定,如果卖方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时, 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不迟于15天电汇给买方。如卖方未能在15天内将该罚 款交付给买方,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4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方负担 ;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卖方负担。   3.5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条款见本合同附件5。   第四章 交货和交货条件   4.1 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20个月内将本“合同工厂”除地基用的地脚螺栓和 基础框架外的“设备”分6批交付完毕。在事先得到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允许附加货运总毛 重大约为  公吨,总体积大约为  立方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日本神户、横滨和/或长崎,到达港口为中国青岛 。   4.2 卖方在合同签字后1个月内,应向买方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包括 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 、交货时间、交货港口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 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 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30公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15米、宽3米,高3米。凡超过此 限度的货物,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向买方提供草图一式六份,经买方同意后 ,才能安排制造。买方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卖方即开 始制造。   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6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七份。内容 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的大约毛净重,每 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吨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 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品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   4.3 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4.4 卖方供应的每批设备,应为本章4.1条规定的港口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 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卖方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卖方转移给 买方。   4.5 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天,卖方应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待运日;   (3)货物总体积;   (4)货物总重量;   (5)总包装数量;   (6)装船港口名称;   (7)重量超过30公吨,尺寸超过15×3×3米的每件货物的大约总毛重、总体 积及名称。   同时卖方还应航寄给买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序号、设备和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单价、总价、单重单件体积和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外形尺寸(长×宽×高)、总 件数和装船港口名称;   (2)重量超过30公吨或体积超过15×3×3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   (3)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说明书。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为买方安排运输和装卸工 作的依据。   4.6 所有设备的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 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和材料,卖方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 殊保护措施。   4.7 买方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前不迟于15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 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装船的必要事项,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同船舶代理人联系 ,根据船期装船(如买方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方或买方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 卖方)。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有交货港的预计抵达日期应接近本章中4.5条规定的货 物备妥待运日期。   4.8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方因此而遭受 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按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 结算费用的依据。   4.9 如卖方受在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方船只不能在预计受载 日期后30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30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卖方负担,但第 31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卖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方核实支付,如果 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在货物备妥待运日期后90天内仍未能到达,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来解决,并卖方经买方同意后有权为买方安排船只,运费买主自费。但卖方仍有责任根 据买方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由卖方负担费用和风险立即将货物装到受裁船 只的船面上,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支付迟交罚款。   4.10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48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 和材料”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报通知买方。如遇有第4.5 条的大件货物,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   4.11 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3。   4.12 卖方在技术资料发生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 抵达北京机场的日期电报通知买方,在资料寄出后48小时内卖方需将发出日期、空运 单号、重量及资料航次、件数、合同号以电报通知买方。   4.13 空运提单上的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4.14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卖方在 北京机场交付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卖方应在收 到买方通知21天内在北京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买方的 通知应在收到卖方根据本合同第4.12条最后一段规定的通知后2个月内发出。   4.15 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卖方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 海运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随船在指定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 公司。   同时航寄买方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   航寄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给买方。   4.16 在每批“技术资料”交货后的2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 方。   A.航运提单一份。   B.技术文件清单一式三份。   C.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 包装与标记   5.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和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 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 ,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5.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 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 ,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5.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湿易见的英 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代号;   (5)设备名称及项目;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码(长×宽×高,以米表示)。   凡重量为2公吨或超过2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两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 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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