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C公司自由连锁加盟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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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C公司自由连锁加盟合同样本
日本C公司自由连锁加盟合同样本 (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C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 各条款,并申请加盟,C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 组织 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 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 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 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150万日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 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 (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 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 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 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 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 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 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 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 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 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 公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 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 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 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 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 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 支票结算完 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 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 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 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 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日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 每天为1000日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 2000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日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000日元,结算处 理费每件为40000日元。 第七条 情报管理 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 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 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 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 销售额 比率 2000万日元以下部分交 1.50%; 2000万日元以上3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 1.00%; 3000万日元以上4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 0.75%; 4000万日元以上5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 0.50%; 5000万日元以上部分交 0%。 第九条 商品手续费 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 续费。 第十条 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 第十一条 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 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 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 特别配送费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 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 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十三条 负担特别费用 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 或手续费。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 (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 金额; (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续费为 :交易额的2%,或租赁费的1个月份额; (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装修的手续费: ①商店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调查一个选址费用为20万日元; ②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的手续费,每计划一项费用为20万日元; ③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工程以及内外装修施工的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施工额的2%; ④设备器材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搬运、设置安装、施工额的3%; ⑤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销售场地面积每坪(译者注:折合3 .3平方米)10000日元,但最低总金额应足30万日元。 ⑥交涉委托业者时的交涉费为:保证金的3%或租赁费的1个月金额。要收取两者中的最高 者; ⑦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⑧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的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第十四条 债务保证 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五 条规定的债务。 第十五条 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 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 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 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 剩余额充偿债权。 第十六条 保密义务 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C公司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 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 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 容; (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禁止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 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八条 更改劝告 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 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0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加盟 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九条 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 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 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 总部(支部)提出预告。但在接近规定的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0交付了6个月的 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30日前。 第二十一条 总部的解除权 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 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 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 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 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 ,总部9支部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 (7)加盟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欲妨碍时; (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 ,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 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 第三者的情况时; (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支部)指定的财务资料等,使总部(支部)不能掌 握经营状况时。 2、当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终结合同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要将总部提 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特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 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 (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 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总部(支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支部)审定; (5)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当加盟者未撤掉取消“C公司”的徽记及标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 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加盟者进行 并负担费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 ,要保证不得有对C公司不利的言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时间 本合同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2年。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合 同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 第二十四条 管辖法院 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总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依据上述加盟合同书的内容,需正式签订如下加盟缔约书: 年 月 日 (以下称“甲方”或“总部”)和 (以下称“乙方”或“加盟店”)依据C公司连锁加盟合同书,缔结以下合同: 1、加盟店的名称 加盟店的名称为:C公司 店。 2、所属 加盟店的运营管理归属C公司连锁(总部名称) (支部名称) 。甲方依据合同规则开展商品进货以及指导援助等业务。 3、加盟金 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加盟金150万日元,甲方收到150万日元。 4、设备预定金 甲方规定施工设备的设备预定金额为 万日元,乙方于 年 月 日以前止支付。此预定金不附带利息。 5、债务保证 乙方以下列方式作为偿不定期对甲方发生债务的保证: (1)财产抵押 财产抵押者: ; 最高金额: 日元; 债权范围:a.因商品买卖交易、借贷交易、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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