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详细内容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 [日期:2004-02-15] [作者:本所实习律师 王湘红]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什么是借款合同?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 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没有对借贷双方的主体作出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间 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企业间借款合同 一直被作为无效合同来认定。 企业间借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 96年9月23日给四川省人民法院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 处理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而这 里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 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 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 是,由于《贷款通则》的发布者是中国人民银行,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而不是 行政法规。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根本原 因是因其贷款主体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的规定。 那么《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适用上述第 五十二条第(五)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的依据,即《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 不属于行政法规。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 无效合同。而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 部门规章,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调整。 二、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诉讼风险 尽管在法律界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但是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仍 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因此,如果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双方 的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则比较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特定的诉讼风险 。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一般在这类诉讼中除 本金可以得到保护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在诉讼中亦存在 因合同违法而被法院制裁的可能性,即法院可能会发出制裁决定以收缴借款合同中已经 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及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 本金之日期间内的利息。 三、企业间借贷的合法途径 作者认为,在现行的司法实践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企业间的借贷可 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 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 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 [日期:2004-02-15] [作者:本所实习律师 王湘红]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什么是借款合同?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 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没有对借贷双方的主体作出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间 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企业间借款合同 一直被作为无效合同来认定。 企业间借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 96年9月23日给四川省人民法院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 处理的批复》。该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而这 里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贷 款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 的中资金融机构”,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 是,由于《贷款通则》的发布者是中国人民银行,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而不是 行政法规。因此,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根本原 因是因其贷款主体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部门规章的规定。 那么《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适用上述第 五十二条第(五)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必须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适用的依据,即《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 不属于行政法规。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 无效合同。而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 部门规章,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调整。 二、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诉讼风险 尽管在法律界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但是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仍 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因此,如果企业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依据双方 的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则比较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特定的诉讼风险 。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一般在这类诉讼中除 本金可以得到保护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在诉讼中亦存在 因合同违法而被法院制裁的可能性,即法院可能会发出制裁决定以收缴借款合同中已经 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及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 本金之日期间内的利息。 三、企业间借贷的合法途径 作者认为,在现行的司法实践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企业间的借贷可 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 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 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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