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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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研究
中国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研究 程伟庆 朱勇 (中信证券公司研发部、课题组成员) 摘 要 许多国外二板市场规定企业上市必须有保荐人加以推荐,上市保荐制度是创业板市场 与主板市场最显著的区别之一。我国创业板市场也拟推行这项制度,这项制度的推行将 给我国券商带来新的挑战。如何在控制保荐风险的基础上,提高自身在保荐业务方面的 竞争力,是摆在我国券商面前的新课题。 本报告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荐人制度与我国券商,这部分是对问题的一个整 体性的研究。第二部分为专题研究,这部分对前一部分涉及的部分关键问题进行了更为 深入的研究。 由于我国创业板保荐制度正式规则尚未出台,因此,有必要对国外创业板保荐制度的 相关规定和做法进行介绍,以便理解我国的创业板保荐制度。本报告主要介绍了香港创 业板的保荐制度。 在对我国的创业板保荐制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报告得出,由于保荐责任加大,券 商面临着业务开展和风险防范的双重要求。本报告提出,券商应当通过建立发行人质量 评价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保密制度,保荐人档案管理制度等制度来规范保荐业务运作 ,加强研究、人员培训和部门间的协同作战,以控制保荐风险,提高保荐业务竞争力。 在专题研究部分,本报告对保荐业务中的一些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对 保荐业务的工作程序和内部控制进行了分析探讨,对考察了保荐费用确定的方法方式, 介绍了发行人质量控制体系的核心内容发行人初选的标准。最后,本报告提出对券商应 当采用什么样的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策略提出了初步的建议。 目 录 第一章 保荐人制度与我国券商 1 第一节 保荐人和保荐人制度 1 第二节 香港联交所二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 3 第三节 我国的保荐人制度 9 第四节 保荐人制度对我国券商的挑战和券商的对策 15 第二章 专题研究 20 第一节 保荐人工作程序和内控制度 20 第二节 保荐费用的确定 23 第三节 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 25 第四节 保荐人竞争战略 29 附件: 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33 第一章 保荐人制度和我国券商 第一节 保荐人和保荐人制度 一.保荐人的定义 许多国外二板市场规定企业上市必须有保荐人加以推荐,上市保荐制度是创业板市场与 主板市场最显著的区别之一。通过上市保荐制度,锁定保荐人责任,保证保荐人优选上 市公司,降低创业板市场的系统风险,保荐人其实是担当了创业板市场第一看门人的角 色。 保荐人制度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制度,不但在许多海外创业板市场中存在,也存在 于主办市场。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和另类投资市场(ATM)都要求上市公司指定一 名顾问(Nominated Advisor),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汉语宣传材料中,就被译为保荐人。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任命一名上市经理(Listing Manager),并规定上市经理履行保荐人职责。在德国新市场,保荐人的主要职责是作为 上市公司的做市商。香港联交所的主板与创业板市场都要求有保荐人,但其职责不同。 二.保荐人的分类 在不同国家的证券市场上,保荐人被赋予的职责有所不同,有的差别还很大。综合起来 ,海外创业板市场对上市保荐人职责的规定分为三类。 第一类保荐人职责的规定与我国深沪两市的上市推荐人职责相似,一般包括:(1)发行 前保证申请人符合上市条件、上市文件准确完整、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2)发行后 确保发行人的董事始终知悉其责任和义务;(3)与发行人定期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与股 票的市场表现;(4)对发行人的股票进行市场推介。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西斯达克市场对上市保荐人职责的规定就属于这种类型。 第二类规定除要求保荐人必须履行一般保荐职责外,还要求有特殊保荐责任。如香港创 业板要求保荐人必须事前介入公司上市后的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的所有公告、通函以 及发行人的年报、年度帐目、半年报告及季报等在刊登之前进行复核审查,并为公司不 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负连带责任。 第三类保荐人与前两类截然不同,其主要职责是作为上市公司股票的做市商。德国新市 场保荐人的职责就属于这种类型。法国新市场保荐人的责任是双重的,作为申请人的上 市推荐人,履行第一类保荐人职责;股票赏识后三年内担任该股票的做市商,为其做市 。 综观海外创业板市场,英国另类投资市场与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最为接近,不 同之处在于保荐人介入公司上市后信息披露的方式。英国另类投资市场的保荐人对公司 上市后的信息披露在事前不介入,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保证职责体现在让公司的董 事充分知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则、要求等方面。而香港创业板的保荐人被要求事前介入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并为公司不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负连带责任。这一点也正是香港 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的特点,同时也是创业板保荐人与香港联交所主板保荐人的主要区别 。 三.保荐人制度的作用 保荐人制度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加强对风险的控制,保护投资者。创业板市场是一个高 风险的市场,因此,各国和地区创业板市场的监管者都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市场本 身的制度安排等各个方面制定规范,而保荐人制度的建立正是通过赋予中介机构更多的 权利和责任来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举措。作为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中介机构,同时也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之一,保荐人有义务履行专业职责,保护投资者利益,降 低整体的市场风险。同时,保荐人还有责任协助公司健全治理结构,尽快成为规范运作 的上市公司,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市场、降低投资者风险的作用。 保荐人事前介入虽然可以起到规范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作用,但也隐含着相当大 的风险:如果保荐人反应迟缓,可能会影响公司信息披露的即时性;更为严重的是,由 于保荐人本身具有买卖该公司股票的资格,事前介入信息披露可能会导致保荐人利用信 息优势,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节 香港联交所二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 我国深圳交易所拟推出的保荐人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香港联交所二板市场的保荐人 制度,因此,为理解我国的保荐人制度,有必要对香港联交所二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进 行介绍。 保荐人(Sponsor)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香港通称保荐人,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 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也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 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 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 ,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 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公司上市后当年剩余的时间和随后的两年。 目前,香港创业板市场有45家保荐人,3家联席保荐人。其中三家有内地背景的证券公司 申银万国融资(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光大融资有限公司和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获得香 港创业板的保荐人资格。 香港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与主板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两方面,一是保荐人资格认定, 二是保荐人责任。 一.保荐人资格认定   申请成为保荐人必须在公司性质、业务经验、规模及人事(主管和助理主管的专业 资格和从业经验)等方面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相应规定,经联交所审批后方可列入 保荐人名册。 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中,要符合担任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的保荐人资格,有关人士必须 获得香港联交所的核准,并名列于香港联交所设立和经常公布的保荐人名册内。这是对 保荐人资格的基本要求。在准保荐人未能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14条(即有关保荐人 的企业财务经验)的规定,但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12条至6.19条所列的所有其他规 定的情况下,香港联交所将根据其是否仅以副保荐人的身份来行事而保留是否接纳该名 准保荐人的权利。可见,与主保荐人相比,副保荐人在整个保荐工作的过程中担负的职 责相对较轻,所处的地位较低,发挥的作用也较小,因此联交所对其资格要求相应放宽 ,是否曾参与过保荐首次公开招股交易和拥有其他有关企业的财务经验就显得不太重要 。在香港联交所的保荐人名册中,需标明主保荐人、副保荐人和联席保荐人各自所扮演 的身份类别。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01条所述的最短期间 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02条所述的任何固定期间内,委任一名不受此身份限制的保荐 人。   保荐人要列入香港创业板保荐人名册而不被除名,必须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1、保荐人必须是有限公司。这对保荐人的企业性质做了明确规定,即在法律形式上 ,创业板保荐人必须是根据《公司条例》成立或根据《公司条例》第十一部分注册的有限责 任公司。与一般企业相同的是,保荐人应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担风 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也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和法人实体。与一般企业相区别的是, 保荐人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它所经营的不是一般商品,而是为拟发行上市企业提供诸 如改制重组策划、股本结构设计、发行文件制作、上市推荐、上市后持续辅导和财务顾 问等一系列金融服务。公司制的保荐人可以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不仅有利于保荐 人将责、权、利有机结合,促使其诚信勤勉,尽职尽责,而且有利于保荐人建立科学合 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制衡、约束机制,从而促进保荐人的规范、稳健运作。   2、保荐人必须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布的注册投资顾问或证券交易商或必 须由证监会宣布为获得豁免权的证券交易商。这对创业板保荐人的专业资格作出了明确 规定,他既可以是证券商,也可以是投资顾问机构,但都必须是根据《证券条例》在香港 证监会注册的会员。而内地主板市场上的主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均由证券经营机构担任 。可见,香港创业板的保荐人选择余地更大,相应地其职责范围更广。   3、保荐人必须在提出申请日期之前的五年内具有相关的企业财务(融资)经验。这说 明积累一定年限的丰富的专业经验是成为一名合格保荐人所应具备的基本前提之一。这 里“企业财务经验”包括就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联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规则所指的同等 交易)、收购合并、须受《收购守则》(或其他司法地区的同等守则)约束的收购以及/或其 他适当和重要的交易、或股本筹资等事项提供意见而积累的经验。此外,保荐人需要拥 有在香港地区或海外的其它一般企业的财务经验。当然,仅有一定的从业经验还不够, 准保荐人还必须在申请日期之前的五年内曾经至少在两宗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公 开招股活动中担任过主保荐人,或者至少在三宗主板或创业板已完成的首次公开招股活 动中担任过副保荐人。有关首次公开招股活动既可以是涉及在香港地区主板或创业板市 场的上市活动,也可以是来自香港联交所接受的其他海外交易所的上市活动,不过要视 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这对保荐人的从业经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准保荐人需要令联交所满意其在申请日期前超过五年的期间,拥有 曾经保荐首次公开招股公司上市的实际经验以及在这方面具备所认可的专业知识,联交 所可以保留豁免或放宽对从业经历要求的酌情权。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保留进一步豁 免或放宽对保荐人从业经历和企业财务经验的要求的酌情权:(1)准保荐人本身虽然没有 《创业板上市规则》所需的企业财务经验,但它是一个集团中的成员,该集团内存在具备 所需首次公开招股活动经验的企业实体,而且准保荐人与该企业实体之间经常保持着密 切联系,准保荐人预计因此在所需的经验上而受益。在这种情况下,准保荐人必须向联 交所提供其所确信的集团内所指实体的有关企业财务经验以及准保荐人与该实体之间的 关系,并且提供预期如何与准保荐人分享该实体的有关经验或如何将这些经验传授给保 荐人的详情。(2)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准保荐人是新成立的公司,能符合《创业板上市规 则》所载的其它所有的保荐人资格要求,那么联交所可以豁免对保荐人的从业经历和企业 融资经验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如果准保荐人未能符合上述这些从业经历和企业融资经 验等的要求,只有他符合其它所有的资格准则,联交所才可以接纳其为副保荐人。可见 ,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例如新成立的公司、担任副保荐人等)以外,对于合资格的保荐人 来说,从业经历和企业融资经验是十分关键的两大要素。   4、准保荐人必须具备不少于1000万元港币的实缴股本和(或)不可供分派的储备,而 扣除少数股东权益后的有形资产净值也不得少于1000万元港币,且必须是全年没有产权 负担的资产(即这些资产必须是没有用作抵押的资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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