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源.阳光花城业主临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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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源.阳光花城业主临时公约
为落实苏源•阳光花城的售后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苏源•阳光花城
坐落位置:泗洲大街交西环路东南侧
总建筑面积:10.7591万平米
二、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妥善处理相邻关系,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公约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 物业使用和维修
三、按规定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例如: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安装晒衣架、遮阳蓬等物应符合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四、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的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清理宠物粪便。
七、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1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物业公司要求执行。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按时缴纳停车管理费。
八、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九、对房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十、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十一、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十二、自觉遵守由物业公司制定的有关本小区物业使用和维修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十三、业主应按规定或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暂按每月0.35元/㎡收取(以房产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确定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并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费用。
十四、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十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十六、按时交纳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的各类公共费用(例如公用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等)

第四章 其他相关事项
十七、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公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八、业主在办理入住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缴清各类应缴费用,领取相关资料及房屋钥匙并签字确认。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十九、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和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二十、对业主违反公约的行为,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督促其改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起诉讼;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一、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公司选择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择聘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二十二、业主委员会成立时间为:小区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小区业主入住率满30%以上不满50%但自临时物业公司管理之日起满2年之时。
二十三、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报请泗洪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正式成立。
二十四、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二十五、本公约自物业买受人签署之日生效。
二十六、公约制定人对本公约负有解释义务。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不得对本公约进行修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重新审议制定业主公约。
二十七、业主委员会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本公约自然终止。
业主签字: 泗洪县青竹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苏源.阳光花城业主临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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