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股份制改造的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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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股份制改造的法律条件
企业集团股份制改造的法律条件 股份制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制度要在中国得以发展,离不开经济法律的保护。因为,股份 制经济,不论其内部关系还是对外关系,也不论是在集资过程中还是在分红或破产清算 时,都是经济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不能只领先政策调节,更不能只凭行政手段来解决, 而主要得领先法律进行调整,没有一系列调整股份经济的经济法律,要实行企业集团股 份制改造,发展股份制企业集团,是不可能的。为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经济法律, 对股份制企业集团进行多方面的法律调整。 (一) 确立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 实行股份制企业集团,首先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有可行性的,可向专门金融机构(中国 人民银行投资信托部)递交申请报告,声明发起人的资信,计划发地多少股份,每股面 值多少,并递交股份集团公司章程和可行性报告。征得专门金融机构同意或批准后,履 行一定的公司设立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同意, 接受股份集团公司注册,颁布营业执照,标准着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开 始具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注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法律角度对股份制企业集 团公司成立开业的许可标志。当集团通过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就确立了股份集 团公司的法律地位,从而明确了企业集团公司的权利、义务,它也成为各种经济法律关 系的当然主体,其权利、义务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股份企业集团公司享有依法和根 据合法章程进行自主生产经营的权利,可以直接处置集团公司的资产,包括买卖、租赁 、抵押和任意使用资产的收益等权利;另一方面,股份企业集团公司也有义务遵守国家 各项法律制度,向国家纳税,接受国家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银行、统计、审 计、财政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 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的机构设置和负责人及其职责 企业集团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人员、职 责等规定,进行建设。 (三) 规定投资入股的方式和比例 建立股份制集团公司,股东各方通过协商投资入股,这就存在各方的投资方式比例问题 。关于投资方式,《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至于各方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协商决定。关 于投资比例问题,《公司法》未作规定,可由股东各方协商决定,但必须注重国有股、公 有企业股、企业集团股、职工个人股之间的比例,国有股尽量少参与,尽可能使企业集 体股和职工个人股多占一些比例,职工个人股最好不少于10%。股东各方的投资入股方式 、数额和比例,要明确地记载在集团公司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中,特别是投资比例,是 承担责任和利益分成的依据。 (四) 对股票的发行和流转过程要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 股票是股份集团公司发给股东证明其所入股份的一种凭证,是有权取得股息、红利的有 价证券,它可以作为买卖对象和抵押品,成为资金市场主要的长期信用工具之一。因此 ,股票本身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对其规格、图案、颜色、印刷、票面内容等的规定方可发 行。股票发行、转让也要严格依法进行。国家还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和股票交易法规, 落实《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监督,把股票发行、交易纳入法制的轨道。 (五) 规定合理的分配制度 企业集团成员参加联合的根本动机,在于期望联合后能取得比联合前更好的经济效益, 如果收益分配不合理,就会动摇联合信心。鉴于股份制企业集团是由众多的股份组成的 ,它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遵循"投资共负、风险共担、收 益共享、平等互利"的原则,按入股金额合理地分配企业集团公司的盈利。企业集团公司 的盈利分配包括两大部分:年度利润的分配和职工工资收入的分配。利润分配的原则是 按股分红、按股承担亏损,在实行税、利并存的前提下,按先保(税收)、再留(三项 基金)、后分(红利)的程序分配,即以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应交税利总额为基数,先缴 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提留一半作公积金、公益金和后备金,另一半用以按股分红。总的 是要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占集团公司总利润的50%,各种股份一般都不计股息,只分红利 。股息和红利的分配,原则是股权归谁,息、利归谁。但是,在目前情况下,企业负担 55%的所得税,如果国有股的息、利立即归国家拿走,那等于企业交完所得税,又增加一 笔开支,企业负担不起。因此,国有股分得的红利,经财税部门同意,可以冲抵企业应 交税利;这部分红利如果国家批准冲抵应缴税利,可以允许企业申请作为再投资,并扩 大国有股股份,以增加企业经济实力。企业股分得的红利归企业所有(它不属于任何集 团成员所有),在向国家缴纳交通能源建设基金后,原则上绝大部分应用作再投资,其 余部分,在国家规定规范内可以用于消费基金或职工奖励。职工个人股分红所得可给予 适当优惠,以鼓励职工入股的积极性,当红利率低于银行长期存款利率时,要确保职工 个人股实得的红利不低于银行利息。职工个人股的红利收入应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个 人所得税。 (六) 股份制企业集团企业争议的解决 集团企业的争议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内部争议,即合资联营各方之间或股东与企业 之间的争议;另一方面是外部争议,即集团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纠 纷。对集团企业内部争议,可由集团的法律顾问机构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可以向经 济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对于集团企业的外部争议,应由双方本着 互谅互利的精神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通过仲裁或诉讼予以 解决。 (七) 解散和清算的程序法制化 对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解散、清算,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的规定,严 格按法律进行。 总之,随着股份制企业集团的发展,必然会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提出许多新的法律 要求,这就必须加强经济法律,使企业集团的运行机制法制化,从而保障企业集团股份 制改造及改造后的运转得以顺理、健的产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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