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服务业增加值核算问题(上)

 作者:张曙光    77



我国服务业增加值核算问题(上)


  一、引言:从我国服务业增加值低估中提出的问题


  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的高估和服务业增加值绝对水平的低估,是我国国民经济核算存在的两个最严重的问题。前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比较充分的讨论,并将得到有效的解决。其原因有两个:一是非官方研究和测算已经提供了较为理想的不变价工业增加值(Szirmaiand Ren,1995;Wu,2002),二是官方工业不变价增加值的计算方法将要由传统的“不变价”改为用价格指数缩减的方法,这将使工业不变价增加值的官方测算发生质的改善。工业增长速度高估的弊端之所以能够得到改善原因也有两个:其一,公众对工业统计的强烈关心,并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其二,我国传统上重视工业的统计制度为工业历史数据的重新估算提供了所需最小限度的数据资料。

  与工业增加值核算的进步相比,服务业增加值低估问题得到的改善程度甚微。可以说,在改革开放的20多年里,服务业增加值的估算问题得到改善只有一次,那就是国家统计局根据首次第三产业普查的结果对服务业增加值进行的一次性全面上调(许宪春,1999,第10章)。尽管如此,导致我国服务业增加值低估的两个弊病,即核算范围不全和服务计价过低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更为遗憾的是,对该问题虽然有过一些非官方的研究,但没有像处理工业增长速度那样,对服务业增加值提出一个较官方统计更理想的估算值。民间研究的“失败”主要是因为缺少测算所需要的最小限度的数据资料。

  服务业增加值的低估无疑给经济分析和经济决策带来一定的障碍,其中最典型的一例是两年前学术界对第三产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及其缩减指数的争论。20世纪整个90年代,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的缩减指数是三个产业中上升最快的,但与此相反,第三产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却是三个产业中最低的。有人把服务业成长的相对滞后归咎于政府的管制。由于政府对教育、通讯、运输、金融等绝大多数服务业实行严格的管制,这些服务的供给满足不了日益扩大的需求,最终导致服务业的缩减指数较其他行业上升得快。对服务业增加值的缩减指数和增长速度之间的背离,更有一些人从统计上找原因,或者在强调政府管制阻碍了服务供应的同时,又找统计数字上的原因(许宪春,2000a)。统计原因之一是,在工业和服务业中,对现价增加值进行缩减计算是不均衡的。也就是说,现行的不变价计算方法在高估了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的同时,相应地低估了工业缩减指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的计算没有任何问题,相对于工业来说,服务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也会低估,而缩减指数则会高估。从官方公布的数据来看,1990—1997年工业和第三产业增加值的年平均增长速度分别是16.0%和12.1%,二者的缩减指数在1997年分别为167.2和209.2(以1990年为100)。这一结果和上面所讨论的20世纪90年代服务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和缩减指数的上升幅度之间的关系是一致的。但是,如果使用伍晓鹰对工业增长速度的估计的话(Wu,2002),结论大不相同。此时,工业增长速度和缩减指数分别变成12.1%和212.7。这样一来,一方面工业的增长速度明显降低,与服务业持平,另一方面,变化最大的是工业增加值的缩减指数大大提高,且高于服务业。因此,相对于其他行业,人们所关注的服务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相对偏低而缩减指数相对偏高的现象,很可能是由于增加值的估算方法不当造成,而不是这段时期内我国经济生活中实际发生的。这个例子充分地显示了数据对分析结果的影响之大。

  本文下面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节讨论服务业增加值低估的两个主要因素,即核算范围不全和部分服务计价过低。第三节介绍有关对我国服务业增加值的非官方研究及其结果,并评价其进展和不足。第四节通过仔细检讨一些利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第三产业数据得到的分析结果,讨论这些分析结果是如何受数据影响的。最后第五节就如何改善我国服务业增加值核算提出我们的建议。

  二、服务业增加值低估原因的剖析

  导致服务业增加值绝对水平低估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核算范围的不全和部分服务业计价过低。

  顾名思义,核算范围不全是指本应统计的东西却在核算过程中漏掉了,使得核算结果只能包括整个服务活动的一部分,最终导致服务业增加值的低估。World Bank(1992)列举的统计范围不全或者没有被统计的服务主要有农村服务(尤其是由农村个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和城市中大量农村人口提供的服务(如鞋匠、保姆、饮食摊贩等)。但是,服务业统计范围不全决不限于这些零散的和主要由个人提供的服务。统计范围上的缺陷几乎存在于所有的服务,尤其是那些改革开放后新兴的服务,如律师和会计师服务、上网服务、证券服务、私人提供的教育服务等等。这并不是说这些新兴服务业增加值的全部都被统计遗漏了,而是说由于没有系统和完整的统计,统计范围不全问题的严重存在是不可否认的。

  桑拿、歌厅以及摊贩等服务,具有零散、甚至某种非法性等特征,被称为未观察经济(non-observed economy),目前统计没有计算其增加值,或者只计算了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联合国统计署修订的1993年SNA(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要求对该类未观察经济也要计算其增加值。因此,我国国民经济核算未来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如何计算未观察经济的增加值。

  服务业计价过低也是导致我国服务业增加值低估的一个重要因素。最典型的例子是单位提供给职工的住房的房租过低,接近免费。这是我们房地产业增加值严重低估最主要的原因。在我国服务业增加值的估计多采用收入法的情况下(参见表1),服务业计价过低对该行业增加值低估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劳动力价格——工资的低估导致了服务业增加值的低估上。按收入法计算的增加值包括劳动者报酬、营业盈余、固定资本折旧和生产税净额四个部分。其中,工资是最大的一部分。不仅如此,服务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者报酬在增加值中占的比重较其他行业更高。显而易见,如果劳动者报酬被低估的话,整个增加值也会被低估。

  由于大量难以统计的灰色收入存在,低估劳动者报酬的情形存在于很多服务行业,但是低估程度最大的可能是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教育行业劳动者收入的低估与近年来教师收入的多样化和民办教育的兴起有着直接的关系。随着教师收入来源的逐步多样化,除由国家支付的固定工资外,兼职收入、讲课收入、项目收入、办班收入以及基于学生收费而增加的收入等均成为教师的重要收入来源,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工资收入在整个收入中所占比重很低,工资外收入所占的比重很高。对如此名目繁多的各项收入,我国现行的统计调查能够准确把握的只有由国家财政负担的教职工工资。其他收入项目中,除了研究人员从国家资助项目(例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科基金项目等)得到的项目收入(该收入可以从国家财政决算资料中取得)以外,在统计上几乎无法把握,或者不能进行全面的把握。除了由国家提供以外,教育服务同时由民间机构来提供,尤其是在初等教育服务上,由民间提供的比重逐步增大。由于民办教育以盈利为目的,增加值中除劳动者报酬以外,营业赢余亦是增加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我们缺乏把握民办教育的统计手段,该行业增加值的全部,或者说绝大部分不能计入到教育的增加值中来。

表1  我国服务业所属12个行业产出、增加值核算方法以及实质化方法




  注:该表根据许宪春(2000b)第2章和第4章作成。生产法中“#”表示该行业使用生产法计算增加值,收入法中“#”表示该行业的增加值是用收入法计算的。

  在增加值的计算上,医疗行业和教育行业的情况可以说是完全相同。与一些先进国家不同,我国医生与其他职业相比较,工资明显偏低。这种相对偏低的工资收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补偿,“红包”是其中之一。正常的入院费、手术费对患者来说只是医疗费的一部分,而另外支付给手术医生、麻醉医生等的费用是患者支付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患者的这部分支出是医生收入来源的一部分,而对这一部分收入的核算,统计只能感到无能为力。

  核算范围不完整和部分服务计价过低,直接导致了低估我国按现价计算的服务业增加值,但是其影响并未就此结束。按不变价计算的服务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因为我国第三产业的多数行业采用缩减指数法计算不变价增加值(表1),也就是说,不变价增加值是由现价增加值除以价格指数得到的。因此,现价增加值的低估直接导致不变价增加值的低估,而服务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被低估了还是被高估了,则完全取决于低估部分对现价增加值的比例是上升了还是下降了。如果该比例逐年增加的话,那么增长速度会低估。反之,如果服务业的统计范围逐年得到改善的话,那么增长速度会被高估。而被低估的服务业增加值对已经统计上来的增加值的比例是逐年增加,还是逐年降低的呢?现有的资料和研究结果还不足以让我们准确地做出判断。因此,我们也无法知道目前官方公布的数字是高估了还是低估了服务业的增长速度。这一点与工业截然不同。

  既然核算范围不完整、部分服务计价过低以及劳动者工资收入低估是造成我国服务业增加值低估的统计因素,那么,这些统计上的缺陷又来源于何处呢?服务业统计上的缺陷部分来源于服务本身所具有的特性,部分来源于我国长期的统计实践。服务业本身包括众多非同质行业,规模小,家庭经营比重大,政府和民间非赢利组织参与程度高(如教育、医疗等)。服务业所具有的这些性质不仅使得在统计上全面地把握该行业相对困难,同时由于大量服务不通过市场进行提供,导致增加值计算不可避免地包含复杂的甚至不切合实际的虚拟计算(imputation)。同一服务只是因为提供者不同,增加值的计算范围和计价方式也不完全相同。

  导致服务业统计存在严重缺陷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我国统计调查制度对服务业统计的相对忽视。应当说,对服务业统计的忽视在世界各国是个普遍现象(Griliches,1994,第14页;沟口,1979,第29页)。这一点主要根源于现行的统计调查制度是在服务业占整个国民经济的比重尚低的早期建立起来的。经济发展早期,农业在整个经济中占绝对的地位。其后,以工业的迅速发展为标志的工业化是现代经济增长最重要的特征,而服务业被看成是随着经济发展自然而然增加其在国民经济中比重的行业,把服务业误认为从属于其他行业的观念无疑加剧了统计调查中对服务业的忽视。但是,我国对服务业统计的忽视达到了极端的地步,其直接原因是我国长期使用物质产品体系(MPS)来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在物质产品体系下,服务业的绝大部分被认为是非生产性的,从而被排除在核算对象以外。由于我国建国以来长期使用MPS计算总产值和国民收入,对服务业没有系统和定期的统计,服务业增加值的估算缺少最小限度的数据资料。为了改善服务业统计,我国在1993—1994年期间实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第三产业普查,并决定每10年进行一次,这无疑对改善我国服务业统计起了和即将起到重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普查的频度低,两次普查之间间隔时间长,服务业核算中存在的基础数据缺乏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服务业增加值的低估问题被普遍认为是我国服务业核算的主要问题,甚至是惟一的问题。现实是否如此呢?当服务业增加值低估问题被解决之后,我国的服务业核算是否就不存在问题,或者就不存在特别的严重问题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其原因是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的估算是极其困难的。

  服务不变价增加值计算的困难来自于服务本身固有的特征。与有形的产品(goods)不同,对于大多数服务,人们还找不到一个合适地测量其数量的物理单位(physical unit),没有物理单位,就难以定义价格,进而无法编制准确的价格指数和数量指数,不变价增加值也由此难以计算。尽管目前许多国家,包括先进国家和落后国家使用价格指数缩减的办法来计算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但是所使用的价格指数均存在明显的缺陷。这一点在世界各国都是共同的,下面通过对我国例子的讨论来进一步理解这一点。

  和有形商品不变价增加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计算服务的不变价增加值有两种方法:利用数量指数的外推法和利用价格指数的缩减法。在我国,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的计算除运输通信业以外,均采用缩减法(表1),使用的价格指数和其他使用缩减法的国家亦没有实质性的差异。从表1中可以看到计算批发零售业不变价增加值使用的是批发零售业所买卖商品的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被用来估算金融保险业不变价增加值。医疗卫生业使用的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服务项目所包含的医疗保健服务费价格指数。这些价格指数之所以被使用,只是因为目前没有其他更好的价格指数可以采用,并不是因为它们能够准确地反映这些服务的价格变化。计算批发零售业不变价增加值时之所以采用该行业买卖商品的价格指数,是因为不能合理地编制批发零售服务的价格指数。商品价格本身的变动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反映把这些商品从生产者手中批发零售到消费者手中所提供的流通服务的“价格”变化值得怀疑。近年来,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产品价格下降幅度较大,但是很难说计算机的流通服务的“价格”随之同时和同比率地下降。这种情况下,用计算机的价格变化来估算计算机流通服务的不变价增加值,计算机流通服务就不可避免地被高估。相反,对于那些价格上升幅度比较大的商品,该商品的价格变化会低估该商品流通服务的实质增长。最后,用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缩减得到的整个批发零售业不变价增加值,是低估了还是高估了该行业的增长速度,我们就无法知道了。

  和流通服务一样,采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来缩减金融保险业现价增加值,以取得该行业的不变价增加值的做法,同样是因为没有合适的金融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指数。在这里之所以使用二者的加权平均是因为金融保险服务的一部分提供给居民,形成居民消费,另一部分则是提供给企业,成为固定资产形成的一部分。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来缩减金融保险业增加值的做法暗含着这样的假定,即提供给居民的金融保险服务的价格变化与整个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相等,提供给企业的金融保险服务的价格指数等于整个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这种严格的假定是否成立值得怀疑。

  与批发零售业和金融保险业不同,医疗卫生业不变价增加值的计算使用了医疗卫生服务“本身”的价格指数,由此得到的医疗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也许被认为是没有问题的。其实不然,这里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第一,根据国家统计制度,医疗保健服务价格指数包括挂号费(普通门诊,次)、注射费(肌肉注射,次)、手术费(次)、住院费(天)、检查费(次)、理疗费(次)6项(国家统计局,1999第599页),该6项费用占居民整个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支出的比重有多大是个重要问题,比重过小会影响价格指数的代表性。第二,编制医疗保健服务价格指数采用的物理单位是“次”和“天”等,这些单位几乎不能作为衡量医疗服务的物理单位。因为医疗服务(其他服务基本相同)的“个性”特别强,没有两次手术是完全一样的。因此用“次”或“天”作为测量医疗服务的物理单位来计算价格指数,必然会把由于纯粹价格变动以外的因素所造成的价格变动全部包括到价格指数当中,而由于纯粹价格变动以外的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动是不应当包括在价格指数中的。第三,现行的医疗保健服务价格指数很可能没有对医疗服务质量的变化进行调整。很多服务的质量随着技术进步等其他原因而不断地改善,有时服务质量的改善伴随着成本的上升,进而带来价格的上升。伴随质量的改善所带来的价格上涨是不应当计算到价格指数当中去的。在编制服务价格指数时,如何对服务质量改善进行调整是各国价格指数编制工作所面临的最大难题。对质量改善不作任何调整必然会高估服务价格的上升,低估服务实质增加值的增长。

  单就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估算中存在的问题来说(除现价增加值低估以外),我国并不比其他国家严重多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不变价增加值的计算方法,尤其是计算不变价增加值时所使用的各种价格指数不做任何的改进努力。对各类价格指数的详细检讨,估计其对服务业增长率可能产生的偏差,以及尝试不同的方法来估算服务业不变价增加值等努力不但是必需的,同时也是可能的。

张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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