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个别国有企业副职领导设下的人事“陷阱”

 作者:刘先明    85


有些国有企业陷入了困境,但对于企业的员工来讲,极大多数的普通员工没有一个是愿意自己所在的企业陷入困境的,但是,在个别国有企业里,却存在一个极其危险的“陷阱”,有个别企业的副职领导是希望自己所在国有企业陷入困境的,因为一旦企业陷入困境了,企业的总经理或书记等正职领导将因为政绩不佳而被调整,作为副职的领导就有机会上升为正职领导地位了。尽管这样的副职领导不是多数,但事实上还是存在的,如果正职领导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鉴别力,就很有可能陷入副职领导设下的“陷阱”,这些副职领导往往是打着维护企业利益的旗号,主持出台一些企业政策,但实际效果却是与企业长期发展相背道而驰的。


例如:有一个国有企业的副经理刘某,原来一直想当上企业的总经理或书记,但上级单位没有聘任其为总经理或书记,只是安排在第四位的副经理,分管企业的人事工作,他上任分管人事工作以后,不是把精力放在如何开拓利用和发挥现有企业人力资源上,也不是把心思放在如何借助社会有效人力资源上,而是把心思放在如何逼迫一些有存见的员工辞职,并引发这些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关系争议,给企业正职领导出难题、逼迫正职领导下台。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一些企业随意裁减人员,国家公布了一系列劳动法规。《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国有企业的副经理刘某便依据此,建议公司讨论通过了“清理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政策”,其中包括对于前任领导同意自费上学的、并签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建议他们主动辞职、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表面上还是从企业利益出发,以达到减少企业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如果员工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求他们终止在外的自费学习,回公司报到,而且没有具体岗位,只是由公司集中管理、组织学习,如果这些人员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30天未回公司报到,就视为矿工,将解除合同。

这明显不公平的政策,表面上是维护企业的利益,此类员工肯定无法接受,真要到了企业解除这类员工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时候,员工一定会依据《劳动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请法院裁决,届时,企业受到的名誉伤害将是难以弥补的,潜在的客户如果知道了这类事件,可能也就不敢再同此企业合作了,因为连签定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员工都会同该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客户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证了,必然导致企业的近期利益也将受到损害,企业的诚信因为大打折扣必然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的利益和效益的降损必然会影响总经理或书记等正职领导的政绩,这时,副经理刘某就可收到一箭双雕的效果了,一方面排挤出了有矛盾的员工,另一方面给自己升为正职的总经理或书记打下了的基础。

对于国有企业遇到的这类问题,尽管不是普遍现象,但是也在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企业的正职领导、员工、劳动管理部门都应该警惕并采取正确的做法:

1、企业通知在外学习的人员,希望他们继续学习一些本企业将需要的课程和技能,利用他们在外学习的社会资源,建立和多发展一些客户资源;如果在外学习的人员有继续会公司服务的意图,但公司没有合适的岗位,就可以协商解除无固定期合同,给以相应的经济补偿,双方友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这类学习人员没有回公司服务的意图,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企业在制定或出台人事政策时,一定要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正职的总经理或书记一定不要陷入别有用心副职领导的设下的陷阱,否则,给企业的发展带来的后果将是严重的。这些歪心思的人事政策表面是管理普通员工,实际上起到的效果是是借激发员工同企业的冲突,而将正职领导引入离职、下台的“陷阱”。因为如果企业把歪心思用在曾经服务过本企业员工,优秀的人才能进入该企业吗?现有的员工能有安心在本企业长期工作和发展吗?长此下去,留下来的只会是一些人才市场上没有竞争力的弱者,必然企业因为人员的素质也会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弱者,企业成为弱者,企业的领导的政绩就没有了,必然要下台。作为国有企业的正职领导一定要注意副职领导在为了达到其个人私心目的,经常会建议或使出一些企业逼迫员工因为待遇降低或自尊心受到伤害而自动辞职的招数,主要有“集中管理发报到工资法”、“调离岗位法”、“下放基层法”、“降低待遇法”、“长期出差法”、“明升暗降法”,这些方法表面上是从企业利益出发,节省了经济补偿金数额,但企业动的歪心思,一定会导致劳动者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向上级部门举报,劳动部门也会注意到劳动者这个弱势群体,清醒认识企业玩弄的逼迫式辞职,坚决打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员工一旦遇到此类事件,一定需要先和正职领导对话,如果正职领导对话不能解决问题,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请仲裁、解决,以防止企业或个人的利益受到不应该有的损失。

4、对于经常建议或使出恶意的招数陷害企业员工的副职领导,正职的总经理或书记应该进行批评或进行调整、更换,如果是上级任命的,就建议上级调换。

刘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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