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导购员与商场的关系?

 作者:王震    45

  三、服饰专营商场联销营业员——规范管理,与“老板”共赢 

  作为笔者工作过的服饰专营店其对“导购员”的管理,也就是联营商场营业员也是颇为脑筋。作为一家民营服饰卖场,其采取出租店铺的经营方式,店内营业员的招聘、管理、工资全部由店主负责,商场只负责现场管理,这种松散型的管理方式遭遇了管理上的瓶颈,一度让商管人员十分困惑,而对营业员的管理只有与老板充分沟通,达成共识,才能整体提升商场的形象。由于这种类型的商场不实行统一收款,营业员的自主性比较大,私自“秘”钱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好的营业员又不好找,老板只有亲自驻店“监督”,却也无可奈何。而商管人员与老板共同管理,就成了制约其的双共赢手段。附《某服饰专营商场营业员惩罚条例》 

  为了维护某百货有限公司的信誉及形象,更好的对营业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保证对消费者提供优质、良好的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无故迟到、早退,罚款10--20元,迟到半小时或提前半小时闭店罚款20--50元。 

  第二条、工作时间无故擅离岗位,聚堆或串店闲聊,罚款20--50元。 

  第三条、在开业后向店(档口)外公共区域乱扔杂物或垃圾,罚款20--50元。 

  第四条、过分化妆、着装前卫(如穿露脐装、吊带背心、短裤、超短裙等),夸张着装或佩带夸张饰物等违反公司统一的仪容仪表规范要求,罚款20--50元。 

  第五条、在店(档口)内就餐、吃零食或嚼口香糖,罚款20--50元。 

  第六条、在店(档口)内明显处摆放食品、饮料、各种餐具器皿及报刊杂志等,罚款10—20元。 

  第七条、在店(档口)内倒卧、伏案睡觉,行为不雅罚款20--50元 

  第八条、以整理商品、记帐、打扫卫生为由怠慢顾客,罚款50--100元。 

  第九条、在店(档口)内看书报杂志、收听微型录音机、收音机广播、玩游戏机等,罚款20--50元。 

  第十条、在店(档口)内内小孩子或干私活者,罚款50--100元。 

  第十一条、在店(档口)内哼唱歌曲,手舞足蹈、打闹或大声喧哗,罚款20--50元。 

  第十二条、酒店上岗,罚款50--100元;酒店闹事,予以开除。 

  第十三条、在店(档口)内长时间接待个人的来店,罚款20--50元。 

  第十四条、私自将顾客丢失在店(档口)内的物品据为己有或私分者,予以除名,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在商场内吸烟,视情节予以罚款100--200元。再犯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用不文明、不正当的方式招揽顾客的,视情节予以罚款100--200元。再犯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激化顾客矛盾与顾客吵架和斗殴,视情节罚款300--1000元,严重者予以除名。 

  营业员之间打架斗殴者各罚100--200元,严重者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无理取闹不服从商场管理人员正当管理,公然顶撞、侮辱管理人员者,立即除名。 

  第十九条、不开信誉卡或不使用某包装袋,罚款50--100元。 

  第二十条、不迎宾或迎宾不规范罚款20--50元。 

  第二十一条、对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正常检查态度不好,视情节予以罚款50--100元,造成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二条、因工作态度或工作失误受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批评或新闻单位通报的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工作或营业时间店内营业人员不戴证章或佩带不规范(包括提前到岗或延时 

  离岗的倒班人员)罚款20--50元。新员工不办临时证章罚款10--20元,转借或串戴证章罚款 

  30--50元。私自办理假证章扰乱商场正常管理秩序,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第二十四条、由别人代开店门(档口遮帘)或替别人打开店门(档口遮帘),罚款30—50元 

  第二十五条、例会缺勤或重大集会缺勤者,罚款20至50元。 

  第二十六条、未将应赠与消费者的奖品抽奖券交付的,罚款50至100元。 

  第二十七条、不经特定出入口出入的,罚款20至50元。   

  第二十八条、不接受保卫干事合理检查的、出言不逊,漫骂或行动粗鲁的,视情节罚款50至300元,情节严重的除名。 

  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将其他物品放置整齐的,罚款20-50元。 

  第三十条、在店档口内有赌博、酗酒及打架滋事等才为者,立即除名。 

  第三十一条、服务态度欠佳造成消极影响,经顾客检举属实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50-100元。 

  第三十二条、在售货过程中不实事求是介绍商品,诱导,欺骗消费的,罚款50-100元。 

  第三十三条、以不文明、不正当方式搞不正当竞争,罚款50-200元。再犯予以除名。 

  第三十四条、在处理退换货过程中,故意以各种理由推委、拖延, 不予退换,与顾客发生对骂对打等冲突或拒不执行公司规定及商场管理人员调节处理的,罚款300-1000元。情节严重者除名。 

  第三十五条、闭店后不关灯(或不用帘遮挡)的,罚款20-50元。 

  第三十六条、擅自携带或使用危险品的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擅自施行电气施工的,罚款100-200元;擅自改变店档内设施的,随意钉钉、打眼的视情节罚款100-500元,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影响卖场清洁(如未打扫柜门、未擦橱窗玻璃等)罚款50-100元。 

  第三十九条、冒用顾客VIP卡的或有偷盗行为的将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开除,永不录用。 

  第四十条、商品管理不善的(如陈列商品不符合规定、商品包装不清洁等)罚款50-100元。 

  第四十一条、其他影响商品秩序、安全的行为,视情节予以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的立即除名。 

  第四十二条、凡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将视情节予以预报批评或重罚,直至除名。 

  第四十三条、被开具罚单的营业人员须立即到公司管理部门交纳罚金,当日不交纳罚款,第二日双倍处罚,第三日仍不交纳者,予以除名。 

  以上是笔者在经营管理实践中的切身体会,从不同业态导购员与商场的关系作了阐明,其中尤其涉及到一些商场的具体管理制度,借得大家借鉴。在实际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如何处理导购员与商场的关系,是商场保证一线销售业绩提升的重要基础,用八个字概括就是“恩威并施,张驰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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