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新与税收作为的思考

 作者:刘军    150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要把推动自主创新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一项迫切而重大的任务。自主创新标志着我国国家战略的重要转型,其基本体制架构是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这就需要财税政策、资本市场、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积极推动。而在搭建创新平台,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税收政策大有作为。税收作为自主创新的一个重要杠杆,合理、科学、系统的优惠政策能够有效引导、激励科技人员、科技企业的创新热情。因而,运用税收政策,实施税收创新就是推动自主创新的现实选择。

  一、税收对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能够有所作为

  (一)税收能够引导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自主创新、科技投资是企业一项风险性极大的投资,且研发成果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效应。随着技术的扩散而被其他企业广泛应用,并迅速转变成公共物品,企业并不能控制与获得其研发投资的全部收益。即使企业看到科技投资的高效回报,也愿意承担科技投资的风险,但面对一些大型科技项目,往往财力微薄,无力满足科技投资的要求。为此,由政府承担发育市场的前期风险,运用行政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早期市场发育时期的一条共同的必经之路。以OECD成员国为例,政府自觉制定相应的政策,对科技投资方面的市场失灵进行适度干预,向企业研发提供公共资金资助,以达到矫正市场缺陷,减少企业研发的风险与成本,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的政策目标。

  (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又会增加税收收入。OECD国家的实证分析揭示,研发的投资增长显著提高了多因素生产率(即由GDP增长中减去劳动和资本贡献率的剩余)。研发活动已经成为推动OECD成员国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当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付诸实施后,各市场主体便进行经济利益的权衡,在可预见的巨大经济利益驱动下,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显示出投资于科技创新产业的强烈欲望,最终大量的社会资本向科技创新产业转移。随着以资金密集、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和高附加值、高回报率为主要特征的高科技产业的蓬勃兴起和不断壮大,一大批配套产业、辅助产业或相关的新兴产业便会相继问世。这一局面的形成不但为国家税收创造了丰富的税源,同时也为政府制定更优惠的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奠定物质基础,最终形成“税收优惠-投资增加-税收增加-税收优惠放大-科技投资放大-税收收入放大”的良性循环。

  为了促使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加科技投入,创新型国家在税收方面都采取了相应的鼓励措施。主要可归为以下几种:

  (一)税基式优惠。包括起征点、税收扣除、免征额、投资税收庇护。为了鼓励增加R&D投资,澳大利亚在对具备优惠资格的企业提供125%的R&D应税收入抵扣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项175%的额外抵扣优惠。新加坡的做法是将研究开发费用分为营业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营业性支出可以当年扣除,资本性支出则分年摊销,如果研究开发费用项目经政府授权批准,其费用还可以进一步加倍扣除。韩国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规定:企业为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求,可按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产业为4%;生产资料类产业为5%)提留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损耗计算,并允许在以后三年内用于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二)税率式优惠。包括优惠税率、减免税优惠。法国规定,公司出让技术获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作为长期资本利得,按19%的税率纳税(标准税率为33.33%);个人的技术转让所得,也视同资本转让所得,按16%的低税率纳税。英国《科技创新信托法案》对向科技创新信托基金投资的个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持有5年以上的科技创新信托基金股份,可按其投资额的20%抵减个人所得税;对科技创新信托基金的分红不征税;对科技创新信托基金股份的出售所得免征资本利得税。为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美国政府对企业R&D投资给予永久性税额减免的优惠待遇,并把小企业的先进技术长期投资收益税降低50%。

  (三)税额式优惠。包括税收抵免和优惠退税。美国规定,当年的科研发展费用超过过去3年平均数的25%,可在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凡购买新的资本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者,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如果公司企业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某些基础研究,那么根据合同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直接从公司所得税中抵免。为了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日本规定,中小企业的科技投入,按当年支出总额的6%抵扣应纳税额。韩国允许企业按营业收入的3%或4%在税前提取“技术开发基金”,并且还可以按发生的技术开发支出的5%或15%直接从税额中抵免。

  (四)递延式优惠。包括税款递延、加速折旧、准备金制度。目前,各发达国家普遍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日本规定,在科技开发区内投资总资产超过10亿元的高科技公司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固定资产,除了进行正常折旧外,在第一年可根据购置成本按规定的特别折旧率实行特别折旧,其对某些特定产业和项目,加提的特别折旧率,最高可达正常折旧的55%。澳大利亚规定,供研究开发活动专用的厂房和设备支出,每年按50%分3年扣除(即3年可扣除成本的150%)。新加坡规定,为研究开发活动而建造或购置的建筑(不包括土地),第一年按成本25%提取特别折旧。

  据统计,我国共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9类37项。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一种手段,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在推动社会科技进步和调动广大科技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为科技事业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税收环境,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与实现创新型国家的迫切要求,与国际上一些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相比,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力度还不够,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如优惠政策存在所有制和地域差异,优惠方式较为单一,所得税优惠重结果轻过程,流转税优惠政策不足等等。因此,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作为。

  (一)完善流转税制度。要重点完善现行增值税制,一是要率先在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或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金。在增值税制未能转型之前增加特定扣除项目条款,对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含税额特许适当抵扣,并将企业取得的(包括自行开发和购进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等比照“农产品”、“交通运输费”所含税额按照一定的比例允许扣除。二是应扩大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的比重。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科技新产品经销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的中小企业,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经批准也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是要适当提高科技型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中西部地区与沿海地区经济水平相差悬殊,可以授权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行决定。四是要进一步调低科技型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建议调整为4%,促进科技型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发展。

  (二)改革所得税制度。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加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步伐,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负,取消外资企业所得税诸多优惠,取消区域优惠政策,着力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在一段时期内免征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二是建立高新技术准备金制度。对目前规模虽小,但有科技发展前途的企业,允许其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同时限制该准备金在一定时间内(3~5年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加罚滞纳金。三是加大投资抵免力度。如投资新办科技企业可以获得投资额部分比例的税收抵免;建议取消现行税法中“盈利企业”和超额扣除应税所得额“为限”等作法,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抵缴所得税的比例;对科技型企业购买新的资本设备,还可考虑规定一定比例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研发再投资,给予一定比例退税的支持,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可以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四是放宽费用列支标准。对高新技术企业使用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全面实行加速折旧,甚至在正常比例以外,对固定资产使用的头几年实行特别折旧扣除;同时,在物价上涨时,对上述固定资产原价按物价指数进行调整。五是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建议年应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10%的优惠税率。个人所得税方面: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应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对科技创新的劳务报酬所得及资本所得,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来华开展科技创新的专家,其附加减除费用予以增加,税率予以减半。

  (四)健全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税收征管制度。一是要实行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登记制度。税务部门要与科技管理、贸工等部门协作,强化科技项目的跟踪管理,认真检查、督促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真正用于科技创新事业,从而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益的最大化。二是要建立科技创新税收优惠特别申报机制。采用简单有效的反分割规定,防止公司为了获得针对小企业的额外优惠税率或其他优惠而人为将企业实体分为若干部分;对将增加的R&D支出从正常年度支出中分离,再延时申报的做法,要采取特殊的申报管理规定,防止企业利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R&D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的评估考核。实行科技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制度,税务部门应会同科技创新行政主管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对曾被认定的科技创新企业,如其不再从事科技创新事业,应立即取消其税收优惠,并责令退还所享受的优惠,甚至视同漏税行为予以严惩。四是要实行税收优惠落实的分析制度。建立统计档案,汇总纳税申报的有关信息,统计各种税收优惠手段的数据,为建立分析模型提供数据源。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对一定时期一个地区或某一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分析,监督政策的实施效果,减少税收政策的损失。

  (五)优化方便创新企业纳税的服务体系。一是要优化办税流程,开辟办税直通车,印制科技企业绿色档案包,凡受理绿色档案包优先办理 。简化申请税收优惠的形式和程序,减少办税成本,为首次申请税收优惠的企业开发一套电子咨询系统,采取包括在线申请、特别热线、一站式服务等在内的服务举措。二是要积极完善信息提供机制,通过开办公共政策研讨班、增加服务热线咨询员、与产业联合会进行合作、把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成册以及在网站上设立专栏等,增强税收激励政策的透明度与可用性。此外,大力发展税务代理市场,联合各科技促进中心、技术市场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将帮助企业享受有关政策、办理有关手续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三是要大力完善电子税务系统,实行计算机审计制度,为科技创新企业会计核算的无纸化创造条件。实行电子申报制度,使科技创新企业通过网络完成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款划拨等业务,并可查询税收公报、税收政策法规等事宜,既方便了企业,也减少了政府的开支。

  (作者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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