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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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
2001-12-07发布 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 适用范围 3
2. 认证模式 3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
3.1认证的申请 3
3.2型式试验 3
3.3初始工厂审查 3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3.5获证后的监督 3
4.认证实施 4
4.1认证的申请 4
4.2 型式试验 5
4.3 初始工厂审查 6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
4.5 获证后的监督 8
5. 认证证书 10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10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11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11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11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1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12
6.3 加施方式 12
6.4 标志位置 12
7. 收费规定 12
附件1 13
附件2 14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涉及的产品为:户内或户外使用的,仅用于交流电、额定电压不大于440V、额定电流不大于63A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手动操作的一般用途的开关。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
4.1认证的申请
4.1.1 申请单元的划分
按照产品的操作方式、极数、有无螺纹端子的等划分申请单元。
对同一类型且结构相同的开关,额定电流大的开关可以覆盖额定电流小的。
结构基本相同、功能相同、所用材料相同的同一类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不同的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送样原则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 并且送样的样品应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送样数量见下表:
开关申请单元 代表性样品 覆盖产品
同一额定电压下单极开关 12只 各3只
同一额定电压下两极(三极)开关 15只 各3只
拉线开关(额定电流小于6A) 9只 各3只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GB16915.1《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第1部分:通用要求》
4.2.2.2 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验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验。
4.2.2.3 检验项目
产品的安全检验项目为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2)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同时,还应按照《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1)进行核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类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按每个申证单元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型式试验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品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安全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工厂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在工厂审查时安全性能可以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2 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是在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次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4人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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