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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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财务管理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财务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 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 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 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 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部会计师。 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条 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 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 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 ,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三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 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 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 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 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 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 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 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 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制度、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 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 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 期报帐。 第三十八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 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 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 ,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 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 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 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 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四十三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 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 币。 第四十四条 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 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四十五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 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 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四十八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九条 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 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 、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 发给出资证明。 第五十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 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五十二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五十四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五十五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 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 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 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 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 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 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五十七条 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 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五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 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六十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 ,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六十一条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 第六十二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 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六十三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 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六十四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 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 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 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 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 )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 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 (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 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 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 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 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 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 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 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 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 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 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 以下的(含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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