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讲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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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讲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及规范运作 1. 概述 A 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B 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之作用 C 监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 2. 相关法律法规 A 现 行 B 咨询意见 3. 三会一层的运作 A、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董事会——独立董事 D、监事会 E、经理 4. 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5. 案例 一、概述 A 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为保证公司正常运作,其自身所具有的一整套组织管理 体系。 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 B 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之作用 建立公司控制权的配置与行使机制 建立董事会、经理层及员工的监控及绩效评价体系 建立符合公司发展的激励机制 解决企业扩张过程中所带来的管理缺陷 C 监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 发行上市前 辅导验收的重要标准 发行审核的重要标准 上市后 证券市场后续融资审核的重要标准 上市公司检查的重要内容 2. 法律法规 《公司法》1994.7.1施行,1999修订 《证券法》1999.7.1施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12.16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5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版,2002.2修订第十章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8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1 3. 三会一层的运作 A、股东大会 1.股东的权利: 《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 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章程指引》第35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 本人持股资料;      (2)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股东的义务: 《章程指引》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3.股东大会的职权 《公司法》第103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章程指引》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公司法》第105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 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干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 款事项作出公告。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 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章程指引》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 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 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 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 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章程指引》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注释:公司在计算三十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注释:为了保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所作出决议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在《到境外上市公司章 程必备条款》中规定了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具体表述如下:“拟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大 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 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 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章程中规定这一程序。 《章程指引》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5.股东大会的运作: 《公司法》第—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当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章程指引》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6.股东大会决议: 1. 普通决议: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章程指引》第六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2)特别决议:出席会议三分之一以上通过 《章程指引》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B、董事会 1.董事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 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董事的权利: 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 授权其他董事代表本人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就授权事项发表意见 3.董事长的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章程指引》第九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董事的义务: (1)诚信 《章程指引》第80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 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拥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 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注释:除以上各项义务要求外,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增加对本公司董事其 他义务的要求。 2. 勤勉: 第八十一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 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3)关联交易的表决: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7.3.7(三)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 (1) 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 董事个人在关联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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