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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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货款回收流程,便于应收账款及时回收,预防发生坏账,特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整个公司的货款回收。
3 定义
3.1未收款
当月到期的应收货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从即日起至月底止,将此货款列为”未收款”。
3.2催收款
“未收款”在次月5日前尚未收回,众即日起到月底止,将此应收货款列为”催收款”。
3.3准呆账
3.3.1客户已宣告破产或虽未正式宣告破产但已有明显的要破产的迹象。
3.3.2客户因其它债务而受到法院查封,货款已无偿还的可能。
3.3.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没有令人信服和理由,且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3.3.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3.3.5催收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经批准依法处理者。
4管理办法
4.1未收款的管理
4.1.1财务部应于每月5号前将未收款明细表交市场部业务员。
4.1.2业务员应将未收款之未能收回的原因及对策、收回该批货款的时间于3日内以书面表式提交市场经理,市场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是否向该客户提供销售。
4.1.3市场部经理每月应监督各业务员回收未收款。
4.1.4财务部根据业务员承诺的收回货款时间于每月底检查执行情况。
4.2催收款的管理
4.2.1市场部经理应将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式之未收回款的原因及对策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分管副总,转呈总经理批示。
4.2.2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副总经理应于30日内监督各相关业务员收回货款。
4.2.3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30日内货款尚未收回,将暂停对该客户提供销售。
4.3准呆账的处理
4.3.1准呆账的回收仍以市场部为方办,由屠务部协助,必要时由法律顾问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货款回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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