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政策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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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政策讲解(ppt)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政策讲解

第一部分
介绍政策出台的背景及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概述
第二部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政策(国税发[2003]45号)
第一部分 介绍政策出台的背景及税法与 会计制度差异概述
一、政策出台背景
二、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概述
(一)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总括
(二)差异处理原则
(三)差异处理的具体方法
(一)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总括
第一,收入确认的差异主要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视同销售业务、售后回购业务、债务重组“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技术转让收入、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折扣与折让、无法支付的款项、租赁收入、补贴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
第二,营业成本的差异主要包括:销售(营业)成本、存货计价方法(以债务重组方式换入存货成本的差异、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换入存货成本的差异、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差异、存货期末计价的差异等)、工薪支出及“三项附加费用”的差异、固定资产成本的差异(以债务重组方式换入固定资产计价的差异、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换入固定资产计价的差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价的差异、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固定资产维修支出的差异)等等。


第三,管理费用的差异主要包括:坏账及坏账损失、存货跌价损失、技术开发费、总机构管理费、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开办费摊销等。
第四,营业费用的差异主要包括广告费用支出、业务宣传费支出、佣金支出、保险费支出等。
第五,财务费用的差异主要包括;借款费用资本化、非金融部门借款利息处理、关联企业借款费用处理、投资借款利息处理等。
第六,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的差异主要包括: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项目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罚款、罚金及滞纳金、捐赠支出、资产盈亏和毁损、债务重组损失的差异、或有负债的差异、单位代付个人所得税出支、其他项目等)。
第七,投资、改组业务差异主要包括: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收益确认时间、分回补税范围及计算方法、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业务、境外分回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等。
第八,其他项目的差异主要包括:弥补亏损的差异、关联方交易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差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纳税人放弃权益的税务处理(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不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的基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对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影响;财产损失及减免税等项目的报批)等等 。
(1)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和税收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时所确认的收支口径不同所形成的,某一会计期间税前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在以后各期不能转会。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A、会计核算上作为费用或支出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从收入中予以扣除,而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不准扣除。如违法经营的罚款、滞纳金,超过税收规定标准支付的工资、招待费、公益性捐赠等。
B、会计核算上作为收入计入税前利润,而计算纳税所得时不作为收入处理。如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C、会计核算上不作为收入处理,而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纳税所得时,要作为收入处理,计算缴纳所得税。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工程,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或分配给投资者,会计核算上只按实际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不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要视同销售计入纳税所得。


针对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之间的差异,在会计核算中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递延法和债务法。(具体的方法可参照所得税会计)
3、对相应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有关业务建立相应备查帐簿或台帐,对差异进行确认、计量与记录,以确保纳税调整无误。

第二部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政策 一、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 二、关于企业捐赠 三、关于企业提取的准备金 四、关于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五、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六、关于企业改组 七、关于租赁的分类标准 八、关于企业坏帐准备金的提取范围 九、关于销售退回 十、关于住房补贴及通讯费标准
一、关于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
(一)45号文件明确:纳税人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二)新政策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比

二、关于捐赠 (一)45号文件规定 (二)新政策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比 (三)企业捐赠的会计、税务处理 1、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2、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3、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 置时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四)转发文件补充的内容
(一) 45号文件规定 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公允价值: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对于非现金资产,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是:如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即为其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2、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需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3、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具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二)新政策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比
(三)企业捐赠的会计、税务处理
1、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捐出资产的帐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税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捐赠资产应计入捐赠的金额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无论是按应付税款法还是按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均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企业在计算捐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例1、甲企业2003年10月份将本企业自产产成品2件,捐赠给乙企业。该产品成本每件3000元,市场价格(不含税)每件售价4500元,甲企业2003年会计利润为50万元。要求做有关会计处理并计算甲企业2003年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甲企业所得税采用季度预缴方式,未发生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0月份甲企业的帐务处理:
1、捐赠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7530
贷:库存商品 6000(3000×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4500×2×17%)
2、假设本月没有其他销售业务发生,上月进项税无余额,本月进项税额为0,计算应补缴的各种税费:
本月应交增值税=4500×2×17%=1530元
捐赠的产成品应负担的城建税=1530×7%=107.1元
捐赠的产成品应负担的教育费附加=1530×3%=45.9元
(1)应补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07.1+45.9=153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说 107.1元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45.9元
(2)应补缴的增值税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530元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530元
3、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107.1元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45.9元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530元
贷:银行存款 1683元
4、月末将支出科目余额,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7683元
贷:营业外支出 7530元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53元
注:10月份甲企业因对外捐赠所产生的视同销售额,不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待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捐赠额的调整额,按税法规定纳税人直接向授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全额纳税调增7530元。
甲企业因捐赠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3000+7530=10530元
第二步,计算甲企业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 =500000+10530=510530元
第三步,计算甲企业2003年应纳所得税=510530×33%=168474.9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68474.9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8474.9元

2、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帐价值(是指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同时,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帐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企业应在“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
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入帐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税务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需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应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资产产生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帐价值或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2、接上例,乙企业接受捐赠产品时支付的运费1000元,并取得产品价值的凭证,产品价格每件4500元。2003年会计利润为50万元,其中乙企业2001年发生亏损30万元(亏损额税务部门已确认)。要求做有关会计处理并计算乙企业2003年应交企业所得税。 (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不考虑相关税费,企业所得税采用季度预缴方式)
10月份乙企业的帐务处理:
2003年10月,接受捐赠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 (4500×2)+1000=10000元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9000元
银行存款 1000元
乙企业取得捐赠的资产,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乙企业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分析:按照政策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3年会计利润 500000元
纳税调整增额 9000元
纳税调整后所得 509000元
弥补2001年亏损 300000元
2003年应纳所得税 209000元
所得税率 33%
2003应交企业所得税 68970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68970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8970元
3、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帐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于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税务处理: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企业应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因接受捐赠的资产产生的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就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形成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四)转发文件补充的内容
1、纳税人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2、纳税人捐赠收入金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凡纳税人发生以上审核事项时,均须报当地税务部门,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核确认。
各局要参照参照市局《市地税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京地税法〔2002〕171号)格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出相关的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同时向纳税人公布。

三、企业提取的准备金、坏帐准备金提取范围的政策规定
(一)45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条有关规定
(二)企业提取各项准备、因资产价值转回的各项准备等情况的会计、税务处理
1、企业提取的各项准备的会计、税务处理
2、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差异的处理
3、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恢复的会计、税务处理
4、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会计、税务处理
(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内容
2、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处理
3、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处理
(四)转发文件补充的内容

(一)45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条有关规定 第三条,企业提取的准备金规定: 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企业已提并作纳税调整的各项准备,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谨慎原则:是指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能低估负债或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重大会计差错一般金额比较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的金额10%及以上,则认为是重大会计差错。)

企业年终申报的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的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它包括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所有有利事项和不利事项。按照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这里的资产负债表日是指12月31日,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含12月31日发生的事项。
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批准财务会计报告报出的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会计报告向企业外部公布的日期。)
(二)企业提取各项准备、因资产价值转回的各项准备等情况的会计、税务处理
1、企业提取的各项准备的会计、税务处理
(1)企业提取的各项准备的会计处理
会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

企业提取的各项准备会计处理见下表:
(2)提取各项准备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税法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计提当期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A公司2002年12月31日:
(1)存货的账面余额为2000万元,由于市场因素变动,此存货的市场价格大幅下跌到1500万元,且在可预计的未来无回升希望,A公司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00万元;
(2)A公司2002年9月购入B公司股票作为短期投资,截至12月31日,该股票的账面余额为5000万元,市价4200万元,A公司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800万元;
(3)A公司2000年1月购入无形资产,原价6000万元,合约规定摊销期6年,截至2002年12月31日已摊销3000万元,由于与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该无形资产发生减值,估计可收回金额为1500万元;
(4)A公司2000年12月购入的一项固定资产原值10万元,折旧年限为5年,残值率5%,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一致),截至2002年12月31日已计提折旧3.82万元,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为6.18万元,由于年末发现该固定资产市价已下跌到3.7万元,并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2002年A公司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要求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 无其他调整事项)
2002年12月31日计提各项准备: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借:管理费用 5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500
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借:投资收益 8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800
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借:营业外支出 15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500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借:营业外支出 2.48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48
A公司2002年应纳所得额计算如下: 会计利润: 1000 纳税调增额: 存货跌价准备 5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8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5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48 纳税调增额合计 2802.48 纳税调整后所得 3802.48 应交企业所得税 1254.81= 3802.48*33%

2、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差异的处理
(1)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或摊销额。
(2)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影响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与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应当从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减去或加上后,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或摊销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因此,A公司按上述规定,计算2003年固定资产折旧额、无形资产摊销额及纳税调整额。
2003年A企业按会计规定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6.18-2.48) ×(1-5%)÷3=1.17万
按税法规定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10×(1-5%)÷5=1.9万元
2003年A企业会计规定应摊销的无形资产=(6000-3000-1500) ÷3=500万元
按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摊销额=6000÷6=1000万元
A公司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会计利润: 1500万
纳税调减:
固定资产折旧 0.73万= 1.9- 1.17
无形资产摊销 500万= 1000- 500
应纳税所得额 999.27万
A公司2003年应纳所得税额=999.27×33%=329.76万元
3、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恢复的会计、税务处理
(1)资产价值恢复的会计处理
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因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
(2)资产价值恢复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原计提减值准备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在价值恢复时,因价值恢复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不计入恢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因价值恢复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为价值恢复当期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损益的金额。

A公司的税务处理:
2003年A公司会计利润1000万元
纳税调减额: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3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700万元
2003年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700×33%=231万元

(2)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的准备部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处置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处置收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
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因上述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在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时计入利润总额的损益,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额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因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处置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处置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

例4、接例1,A公司2000年1月购入无形资产,原价6000万元,合约规定摊销期6年,截至2002年12月31日已摊销3000万元,由于与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该无形资产发生减值,估计可收回金额为1500万元;2002年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500万元。2004年A公司此无形资产变卖,取得收入800万元,会计利润1200万元,计算A公司2004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及相关税费,企业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
分析:按照会计规定企业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的准备部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A公司首先要计算因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无形资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然后用本年会计利润加纳税调整金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2004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第一步,计算A公司处置无形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A公司处置无形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处置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处置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
A公司无形资产处置收入800万元;
按会计规定已计提的摊销额=3000(2000年至2002年)+500(2003年)=3500万
按税法规定已计提的摊销额=3000(2000年至2002年)+1000(2003年)=4000万
2002年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1500万
A公司处置无形资产利润总额的金额=处置收入-[按会计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会计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处置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会计规定计入损益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800-[6000-3500-1500]-0=-200万

A公司处置无形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处置收入-[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800-[6000-4000]-0=-1200万
A公司处置无形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处置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处置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1200-(-200)=-1000万
第二步,纳税调整后所得及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2004年会计利润 1200万
纳税调整减少额:
因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1000万
应纳税所得额 200万
应交所得税 66万

(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
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涉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调整事项,如发生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按上述规定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应将于资产减值准备有关的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年度应交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办理。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内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分为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1)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其特点:
①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经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的事项;
②对按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编制的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调整事项应在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后,调整报告年度的会计报表。但不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2)非调整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这类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因此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这类事项称为非调整事项。其特点:
①资产负债表日并未存在,完全是期后新发生的事项。
②对理解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对于非调整事项,由于其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无关,故不应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但若这类事项很重大,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2、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处理
(1)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作出相关帐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相应的调整。
①编制调整分录的方法
A、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B、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通过“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C、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A、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B、销售退回;
C、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D、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会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不包括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
(2)调整事项的税务处理
企业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3、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与企业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状况无关,不需要对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但是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以使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了解和此有关的情况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非调整事项,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其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当说明其原因”。常见的非调整事项的例子有:
①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②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
③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
④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
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影响企业的当期损益,因此,在税收上不作调整。
例、A公司对B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帐面成本为20万元,2000年6月A公司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有可能导致对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因此A公司在编制2000年会计报表时,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20%提取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4万元。2000年A公司会计利润100万元(假设该公司只发生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纳税调整事项)。2001年2月A公司又获悉,B企业已宣告破产,对其的长期股权投资只能收回60%。这一事项表明,由于A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所掌握的情况不详而导致低估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的新的证据证明原会计估计差错,对这一事项应作调整事项并计算2000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假定A公司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次年2月底,所得税税率为 33%,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提取法定公益金)。
第一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对以前年度损益的影响;
(1)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补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20—20×60%)—20×20%=4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
第二步,调整应交所得税
(2)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33%=1.32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2
第三步,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并调整利润分配的有关数字;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1.32=2.6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8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68×10%=0.268
——提取法定公益金 2.68×5%=0.134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402
第四步,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①调整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4万元;调减“应交税金” 1.32万元;调减“盈余公积” 0.402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 2.278=2.68—0.402。
②调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有关项目的本期数。调减“投资收益”4万元;调减“所得税” 1.32万元;调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0.268万元;调减“提取法定公益金” 0.134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 2.278万元。
③调整2001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年终汇算清缴时,所得税处理:
按照文件规定:企业汇算清缴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2000年会计利润100万元;
纳税调整增加额=已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补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4+4=8万元
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100+8=108万元
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108×33%=35.64万元
仍以上题为例,其他条件不变。假定2001年5月A公司又获悉,B企业已宣告破产,对其的长期股权投资只能收回60%。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的新的证据证明原会计估计差错,对这一事项应作调整事项并计算2000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同上。
按照文件规定:企业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2000年会计利润100万元;
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已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00+4=104万元
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104×33%=34.32万元
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补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4万元,并入2001年纳税调整事项中。
(四)转发文件补充的内容
纳税人汇算清缴前(即4月30日[含30日])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纳税人汇算清缴后(即4月30日)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四、企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4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
(二)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的会计、税收规定及处理
(三)转发文件补充的内容
3、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须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4、明确了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由于不同原因造成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定标准。
经过此政策的调整,税法规定的关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定标准与会计制度的判定标准相同。但是对投资损失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还是较大。
企业各项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
A、存货损失的处理规定:
(一)当存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将存货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企业当期发生上述情况时: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帐面价值)
存货跌价准备(已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贷:原材料等科目(存货的帐面余额)
(二)存货盘亏和毁损。发生盘亏和毁损的存货,在报经批准以前,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报经批准以后,再根据造成盘亏和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转作管理费用;
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或毁损,经批准后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记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
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报批后进行扣除。
B、固定资产损失的处理
(一)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4、因固定资产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企业当期发生上述情况时: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有权确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不再报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如果属于一次性转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注销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的情形,税收上应按“财产损失”处理,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3、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二)应注意的几个概念
1、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累积折旧
2、固定资产净额=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3、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固定资产原值—累积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核算:
1、固定资产盘亏的核算。
未批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帐面价值)
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提的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帐面原值)
批准后:借: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核算
未批准前:借:固定资产清理(帐面价值)
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提的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帐面原值)
清理过程发生的费用及应交的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
借:银行存款
原材料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 借: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批准后,属于筹建期间的: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固定资产清理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C、无形资产损失的处理
企业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3、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企业发生上述情况:
借:管理费用
贷:无形资产


D、投资损失的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所指的投资,仅指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等内容。企业对外投资的目的、时间不同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大类。
短期投资跌价的处理: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短期投资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当市价低于成本时,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短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发生损失的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实际取得的价款)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已提的跌价准备)
投资收益(实际收到金额小于帐面余额和应收现金股利的差额)
贷:短期投资(出售或收回的成本)
应收股利(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长期投资减值的处理: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长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按照投资的性质和目的的不同可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发生损失的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实际取得的价款)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已提的减值准备)
投资收益(实际收到金额小于帐面余额和应收现金股利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的帐面余额)
应收股利(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2、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对于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就变价收入、责任和保险赔偿的核算是一致的,其主要差别在于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资产账面价值、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异(含因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由于以前期间计提减值准备及因此而产生的折旧或摊销额的差异),以及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此项损失计入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不同,导致在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当期计入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不同。

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
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损害,与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的资产价值的差额应进行纳税调整。其纳税调整金额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因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变价净收入+责任和保险赔偿-[按税法规定确定的资产成本(或原价)-按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按会计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的资产价值

(三)转发文件补充的内容
纳税人在2003年度以前形成并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按京地税企[1997]421号文件规定申报扣除;2003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并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应按《通知》第四条要求,及时申报扣除,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申报扣除。

五、关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政策
(一)4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二)转发文件补充的内容
纳税人补缴基本的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在不低于三年期间分期均匀扣除,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关于租赁的分类标准
(一)4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企业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规定对比



七、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的政策
(一)45号文件第九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二)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涉及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1、会计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其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2、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年度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八、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的处理及通讯费用标准
(一)4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
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省级人民政府未规定标准的,由省一级国税局、地税局参照其他省份及有关部门标准协商确定。
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
(二)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的会计、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的会计处理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执行。按照该规定,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为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不影响发放当期损益,在计算利润总额时,不予扣除。

2、税务处理: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01年国税发[2001]39号文件明确,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三)转发文件补充的内容
1、纳税人按照市政府有关房改政策,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即1998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政策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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