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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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卓越生产运营总监高级研修班

综合能力考核表详细内容

财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ppt)
财务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

内容
1. 财务管理
2. 税务
3. 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
1. 财务管理
1.1 财务管理的意义
1.2 财务管理的任务
1.3 财务管理的内容
1.4 财务管理的制度
1.1 财务管理的意义
良好的财务管理是影响NGO组织的社会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财务管理好坏,直接影响NGO组织的筹款和资金来源,是NGO组织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搞好财务管理是NGO组织的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财务管理的任务
接受捐赠后,必须将受赠的财产全部用于和捐赠人约定的活动和事业
必须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管理和使用受赠财产
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审计机构的审计
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1.3 财务管理的内容
项目预算的制定
根据项目活动的需要制定
规划本单位的人员工资费用和行政管理费
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财务控制和审核
收入记帐、支出控制、报销审核
财务核算
按项目独立核算
财务报告
按捐赠方的要求按时提供财务报告
1.4 财务管理的制度
按照国家的会计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4 财务管理的制度
财务人员
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单位会计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和登记等任何一项工作时,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这就是会计内部牵制制度或称钱账分管制度。
1.4 财务管理的制度
帐册设置和资料保存
按项目资金独立建帐或在单位帐目中设立单独的明细账,独立核算
所有财务档案资料:帐本,报表,记帐凭证,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合同,协议等,应单独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以便财务检查和项目审计
财务档案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和销毁。
1.4 财务管理的制度
收入
收到捐赠方的款项时,按收到的款项给捐赠方提供发票或收据
将捐赠合同或协议、银行进帐凭证和发票或收据的记帐联一起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记帐
开具发票或收据时,要写清楚款项的用途(和纳税有关)
例:捐赠方对某项活动的捐赠款,发票摘要写明“某项目的实施款”
收到的会员费或任何收入都要开具收据并记帐
捐赠款项产生的利息和汇兑差额都要记帐
1.4 财务管理的制度
支出
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捐赠方批准的项目预算的用途和标准支出
不得单方面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或被其他事由占用
如有变更,应事先征得捐赠方的书面同意
如发生不可预见的支出,应事先征得捐赠方的书面同意
项目支出要按规定的权限由项目负责人事先批准
1.4 财务管理的制度
报销
用现金支付的顾问费、专家费、劳务费等,应由本人签字领取,负责人批准签字
要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要登记领款人的身份证号码
支出报销时必须取得正式发票,且有经手人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
购买大宗商品要有购货合同作为附件
购买计算机、照相机等贵重物品或固定资产要按型号规格和产品序列号进行登记入库
1.4 财务管理的制度
报销
在酒店举办会议或培训报销食宿费、会议室租金等,需要在发票后附酒店提供的结算明细单
报销餐费:需要在发票后注明事由和用餐人
报销交通费:需要在车票上注明事由和目的地
报销办公用品:需要在发票后附超市小票或明细单
1.4 财务管理的制度
财务报告
捐赠人要求的项目财务报告
国家工商管理机关要求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国家税务机关要求的各种税务报表
国家统计机关要求的统计报表
国家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各种报表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报表
2. 税务
2.1 营业税
2.2 企业所得税
2.3 个人所得税
2.1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4月17日国税函发[1995]156号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十六、问: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应如何征税?
答:…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2.1 营业税
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
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则确定应否征收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2.2 企业所得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是:
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2.2 企业所得税
凡有符合免税项目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2.2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明确捐赠收入纳税问题: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2.3 个人所得税
2.3.1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2.3.2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2.3.3 代扣代缴人的法律责任
2.3.1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2.3.1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等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2.3.2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以工资2000元为例:
应付工资: 2000
税前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 373
计税金额: 2000-373=1627
税前扣除费用(北京市) : 1200
应税所得: 1627-1200=427
税率: 5%
个人应缴所得税: 427×5%=21.35
个人实发工资:2000-373-21.35=1605.65
2.3.3 代扣代缴人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簿,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3.3 代扣代缴人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在次月7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如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2.3.3 代扣代缴人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隐瞒应纳税所得,不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

3.1 劳动合同
3.2 劳动报酬
3.3 社会保障
3.4 档案管理
3.5 法律责任
3.1 劳动合同
3.1.1 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要求
3.1.2 项目捐赠者的要求
3.1.3 劳动合同的内容

3.1.1 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要求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三要素
提供劳动
发工资
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3.1.1 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要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3.1.2 项目捐赠者的要求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一,当然也是NGO机构的社会责任之一。
国际捐赠机构非常重视接受捐赠的NGO是否履行其应负的社会责任。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是国际捐赠机构审计内容之一。
3.1.3 劳动合同的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
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3.1.3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法定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3.1.3 劳动合同的内容
除以上内容之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项。
3.1.3 试用期
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
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之内,试用期内也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2 劳动报酬
3.2.1 劳动报酬的内容
3.2.2 劳动报酬的确定
3.2.1 劳动报酬的内容
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和法定社保费用
基本工资:准备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法定社保费用:
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住房公积金
辅助医疗保险(北京市的规定)
3.2.2 劳动报酬的确定
申请项目时,每个人员劳动报酬的确定
根据其工作所负责任的大小,参照市场的标准确定其基本工资(例:2000元×12月)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法定社保费用 =工资基数×40%(例:800元×12月)
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例:800元/年)
根据工作内容的情况,考虑风险费用(例:200元/年)
档案管理费(400元/年)
合计:2000×1.4×12+800+200+400=35000元
3.3 社会保障
3.3.1 社保费用金额的计算
3.3.2 社保费用交纳

3.3.1 社保费用金额的计算
单位缴纳部分 %
养老保险 20%
医疗保险 10%
工伤保险 0.4%
失业保险 1.5%
住房公积金 8.0%
合计 39.9%
需要筹集金额 800元
个人缴纳部分 %
养老保险 8.0%
医疗保险 2%+3元
工伤保险 0
失业保险 0.5%
住房公积金 8.0%
合计 8.5%
个人交纳金额 373元
3.3.2 社保费用交纳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按时足额缴纳。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劳动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3.4 档案管理
3.4.1 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3.4.2 档案管理
3.4.3 工龄问题
3.4.1 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档案管理是对劳动者将来享受保险待遇的保障。
缴纳的保险金额和缴费年限是计算劳动者将来享受保险待遇的重要参数。
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连续工龄由档案记载的内容确定。
档案记载的内容是否有效由国家劳动部门认定。
3.4.2 档案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劳动部门集中管理劳动者的档案
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集体存档。
经劳动部门审查过得个人档案符合国家有关档案内容的标准,劳动者以后工作调动时没有遗留问题。
劳动者档案中由于过去的流动中遗留的各种问题,都可在集体存档时解决。
3.4.3 工龄问题
档案中有关工龄问题的要点
出国留学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
大学毕业生的派遣证是工龄起点的依据
一般人员招工手续是工龄起点的依据
1992年养老保险政策实施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确定
对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处理
3.5 法律责任
3.5.1 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3.5.2 缴纳养老保险的法律责任
3.5.3 缴纳失业保险的法律责任
3.5.4 缴纳工伤保险法律责任
3.5.5 缴纳医疗保险的法律责任
3.5.6 缴纳住房公积金法律责任
3.5.1 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
3.5.2 缴纳养老保险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拒缴、漏缴或者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催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 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参加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赔偿损失。
3.5.3 缴纳失业保险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3.5.4 缴纳工伤保险法律责任
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工伤职工造成的损失。
企业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3.5.5 缴纳医疗保险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致使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此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3.5.6 缴纳住房公积金法律责任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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