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转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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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转移制度(doc)

固定资产转移制度
制度名称 固定资产转移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合理调配资源,确保固定资产利用的经济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固定资产转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固定资产内部调拨。
2.固定资产的出租。
3.固定资产的出借。
第2章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
第3条 企业内部调拨固定资产范围。
1.土地和房屋等建筑物。
2.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等。
第4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申请。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固定资产调拨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调拨单的内容包括调拨原因、固定资产调出入双方、调拨价格。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的样式如下所示。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
序号 固定资产编号 固定资产名称 规格
型号 购置时间 数量 单价 调拨价格 调拨原因



调出部门 保 管 人 调入
部门 保 管 人
部门经理 部门经理
资产管理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财务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财务总监审批意见
财务总监签字:
总裁审批意见
总裁签字:
注:本单一式四联,一联存调出部门,一联存调入部门,一联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一联交资产管理部保存。
第5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的审核和批准。
1.固定资产调拨单经使用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报资产管理部。
2.资产管理部对使用部门提出的调拨单进行审核,并核对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对预算外采购须在调拨单上注明,资产管理部经理在调拨单上签字批准。
3.资产管理部审核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审核调拨单,对预算进行监督,同时审核价值。
4.经审核的调拨单呈报财务总监审批,财务总监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无最终审批权的,财务总监应附上自己的审核意见,报总裁批准。
第6条 如固定资产出入厂区应另填《固定资产调拨交运单》,一式六联。
1.第一联托运部门自存。
2.第二联托运部门转送财务部门暂存凭以核对第三联。
3.第三联至六联出厂时经守卫签注时间、车重后,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第二日转送托运部门所属的财务部门,经与第二联核对无误,于一日内转送固定资产接收部门所属的财务部进行核对。
4.第四、五、六联由承运商随同交运的固定资产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后入厂,经点收后第四联由固定资产接收部门存查。
5.第五、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后,第五联由承运商暂存凭以申请运费,第六联由守卫暂存,于第二日转送固定资产接收部门所属的财务部与第三联核对。
第7条 移出部门收到经批准的《固定资产调拨单》后,资产移出方负责人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8条 资产管理部收到审批的资产调拨单后办理相关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第9条 财务部固定资产会计对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进行账务处理。
第10条 资产管理部固定资产管理员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
第3章 固定资产出租
第11条 固定资产出租方式。
1.融资租赁。
2.经营租赁。
3.融资租赁的期限应达到租赁资产使用年限的75%以上。
第12条 固定资产出租审批。
1.相关部门就出租事项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承租方的有关资料及相应的分析报告。
2.企业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的出租事项进行审核评估,对待租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财务总监审核。
3.财务总监对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的意见进行分析判断,并填写自己的审核意见,报总裁签字。
4.总裁审阅各级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最终批复,总裁认为出租事宜存有疑问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及相关部门需作出解释。
第13条 企业资产管理部作为出租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代表企业同承租方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对固定资产的出租期限以及出租期间的保养、完整、损毁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第14条 待租固定资产的清点。
1.待租固定资产在出租前的主管部门即为固定资产的清点部门,同时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参与清点。
2.清点部门和人员对清点过程进行登记、记录出租固定资产的规格、库存数量、使用情况以及出租期限等。
3.清点完毕后应将相应资产租赁的详细情况在备查登记簿上进行记录。
第15条 所有出租的固定资产在租出之前,资产管理部应进行汇总归集,将原分散在各个部门的资产通过内部调拨汇总集中到同一个仓库,减少相应部门的固定资产账卡记录。
第16条 固定资产出库。
1.固定资产出库时,仓库管理人员应该按照规定的出库程序办理出库手续,对接近固定资产的人员进行监督,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2.仓库管理人员办理固定资产出库手续之后,还应协同固定资产管理员修改固定资产的文件资料,保证记录和实际相符。
第17条 固定资产出租到期处理。
1.如果承租方不购买,企业应及时收回固定资产,履行规定的入库手续,恢复有关的记录。
2.如果承租方决定购买,企业应该作销售处理,并注销出租固定资产的所有记录,各部门要保持一致,防止出现虚列资产的现象。
第4章 固定资产出借
第18条 固定资产出借由借用人提出书面要求或申请,说明相关情况,送总裁或其授权人员核准。
第19条 固定资产出借事项经核准后,由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部门等拟订方案,与借用人签订固定资产出借合同。
第20条 出借合同内容。
1.合同应详细说明固定资产的型号、规格、数量、用途、借用期限、租金和押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事项。
2.合同应明确固定资产出借期间的修缮保养、税赋缴纳、运杂费的支付、损害赔偿等事宜。
第21条 出借合同签订之后,要经过总裁或其授权人员审批。
第22条 资产管理部根据经过审批的出借合同办理财产移出手续,并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合同修改固定资产卡及财产目录。
第23条 固定资产出借到期,资产管理部应及时催促借用人归还固定资产。对于借用到期迟迟不还的,资产管理部应当及时向管理高层报告,必要时以书面方式催交,并依约要求赔偿。
第5章 附则
第24条 本制度经总裁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25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解释、修改、废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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