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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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doc)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附 录 一、总 则 1. 本附录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对无菌药 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中药制剂等生产和质量管理特殊要 求的补充规定。 2. 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尘粒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许数 --------------------------------------------------------------- 洁净度级别 ≥0.5um ≥5um 浮游菌/立方米 沉降菌/皿 ---------------------------------------------------------------- 100级 3,500 0 5 1 ---------------------------------------------------------------- 10,000级 350,000 2,000 100 3 ---------------------------------------------------------------- 100,000级 3,500,000 20,000 500 10 ---------------------------------------------------------------- 300,000级 10,500,000 60,000 1,000 1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 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 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2)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 部应及时消毒。 (4)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5)100,000级以上区域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 应按要求灭菌。 (6)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 (7)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清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 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定使用区域。 (8)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的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 ,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 (9)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如可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0)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4. 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必须包括: (1)空气净化系统 (2)工艺用水系统 (3)生产工艺及其变更 (4)设备清洗 (5)主要原辅材料变更 无菌药品生产过程的验证内容还应增加: (1)灭菌设备 (2)药液滤过及灌封(分装)系统 5. 水处理及其配套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供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6. 印有与标签内容相同的药品包装物,应按标签管理。 7. 药品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 8. 药品放行前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有关记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配料、称重过程 中的复核情况;各生产工序检查记录;清场记录;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偏差处理; 成品检验结果等。符合要求并有审核人员签字后方可放行。 二、无菌药品 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 1. 无菌药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最终灭菌药品: 100级或10,000级监督下的局部100级:大容量注射剂(≥50毫升)的灌封; 10,000级:注射剂的稀配、滤过; 小容量注射剂的灌封;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的最终处理。 100,000级:注射剂浓配或采用密闭系统的稀配。 (2)非最终灭菌药品: 100级或10,000级背景下局部100级: 灌装前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剂; 注射剂的灌封、分装和压塞;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环境。 10,000级:灌装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制。 100,000级:轧盖,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后一次精洗的最低要求 (3)其它无菌药品: 10,000级:供角腊创伤或手术用滴眼剂的配制和灌装。 2. 灭菌柜应具有自动监测、记录装置,其能力应与生产批量相适应。 3. 与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管路、阀门、输送泵等应采用优质耐腐蚀材质,管路的安 装应尽量减少连(焊)接处。过滤器材不得吸附药液组份和释放异物。禁止使用含有石 棉的过滤器材。 4.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不得回收使用。 5. 批的划分原则: (1)大、小容量注射剂以同一配液罐一次所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粉针剂以同一批原料药在同一批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3)冻干粉针剂以同一批药液使用同一台冻干设备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 一批。 6.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后一次精洗用水应符合注射用水质量标准。 7. 应采取措施以避免物料、容量和设备最终清洗后的二次污染。 8.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设备和其它物品的清洗、干燥、灭菌到使用时间间隔应有规 定。 9. 药液从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时间间隔应有规定。 10. 物料、容器、设备或其它物品需进入无菌作业区时应经过消毒或灭菌处理。 11. 成品的无菌检查必须按灭菌柜次取样检验。 12. 原料、辅料应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并按批取样检验。 三、非无菌药品 1. 非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未列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 (1)100,000级:非最终灭菌口服液体药品的暴露工序;深部组织创伤外用药品、眼用药 品的暴露工序; 除直肠用药外的腔道用药的暴露工序。 (2)300,000级:最终灭菌口服液体药品的暴露工序; 口服固体药品的暴露工序; 表皮外用药品暴露工序; 直肠用药的暴露工序。 (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洁净度级别应与其药品生产环境相同。 2. 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不得利用 回风。 3. 空气洁净度级别相同的区域,产尘量大的操作室应保持相对负压。 4. 生产性激素类避孕药品的空气净化系统的气体排放应经净化处理。 5. 生产激素类、抗肿瘤类药品制剂当不可避免与其他药品交替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 统时,应采用有效的防护、清洁措施和必要的验证。 6. 干燥设备进风口应有过滤装置,出风口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 7. 软膏剂、眼膏剂、栓剂等配制和灌装的生产设备、管道应方便清洗和消毒。 8. 批的划分原则: (1)固体、半固体制剂在成型或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一次混合量所生产的均质产 品为一批。 (2)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9. 生产用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设专人专柜 保管。 10. 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应符合食用标准要求。 11. 生产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长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就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 造成污染的措施。 12. 液体制剂的配制、滤过、灌封、灭菌等过程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13. 软膏剂、眼膏剂、栓剂生产中的中间产品应规定储存期和储存条件。 14. 配料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药品的设备、器具和包装材料最后一次洗涤用水应符合纯化水 标准。 四、原料药 1. 从事原料药生产的人员应接受原料药生产特定操作的有关知识培训。 2.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储存的厂房设施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 原料药精制、干燥、包装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其暴露环境应为10,000级背景下局部 100级; (2)其它原料药的生产暴露环境不低于300,000级; 4. 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与生产环境有交叉影响时,其检验场所不应设置在该生产区域内。 5. 原料药生产宜使用密闭设备;密闭的设备、管道可以安置于室外。使用敞口设备或打开 设备操作时,应有避免污染措施。 6. 难以精确按批号分开的大批量、大容量原料、溶媒等物料入库时应编号;其收、发、存 、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7. 企业可根据工艺要求、物料的特性以及对供应商质量体系的审核情况,确定物料的质量 控制项目。 8. 物料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时,应有审批程序,经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后发放使用 。 9. 批的划分原则: (1)连续生产的原料药,在一定时间间隔内生产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2)间歇生产的原料药,可由一定数量的产品经最后混合所得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 品为一批。混合前的产品必须按同一工艺生产并符合质量标准,且有可追踪的记录。 10. 原料药的生产记录应具有可追踪性,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从粗品的精制工序开始。连续生 产的批生产记录,可为该批产品各工序生产操作和质量监控的记录。 11. 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应明确标示并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因特殊原因需处理使用时,应按 规定的书面程序处理并有记录。 12. 更换品种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在同一设备连续生产同一品种时,如有影响 产品质量的残留物,更换批次时,也应对设备进行彻底的清洁。 13. 难以清洁的特定类型的设备可专用于特定的中间产品、原料药的生产或储存。 14. 物料、中间产品和原料药在厂房内或厂房间的流转应有避免混淆和污染的措施。 15. 无菌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无菌原料药的包装材料的最后洗涤用水应符合注射 用水质量标准;其它原料药精制工艺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质量标准。 16. 应建立发醇用菌种保管、使用、储存、复壮、筛选等管理制度,并有记录。 17. 对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应根据书面程序清洗干净,并去除原有的标签。 18. 原料药留样包装应与产品包装相同或使用模拟包装,保存在与产品标签说明相符的条件 下,并按留样管理规定进行观察。 五、生物制品 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 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制备,用于人类疾病预防 、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生物制品的原材料具有生物活性,其组成成分十分复杂,因此必须对起始材料进行严格 的质量控制;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到生物学过程和生物材料的加工处理,这些生物学过 程有其固有易变性。生物制品系在生产全过程中采用无菌控制,而又不能在最终容器中 灭菌的生物活性制剂,有些制品的某些生产环节还有特定要求;生物制品的质量控制多 采用生物学技术和生物分析技术,其检测结果的变异性远远大于物理、化学的测定,制 品的某些质量问题在成品检定中不能反映,需要对生产的过程加以限定。对生物活性的 效价或效力检定须采用同质性的生物标准物质的比较试验,才能取得检测结果。 目前,我国人用生物制品管理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类疫苗 、抗毒素及免疫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体内和休外免疫诊断制品,毒素、抗原、 重组DNA产品、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 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 1. 从事生物制品制造的全体人员(包括清洁人员、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 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卫生学、微生物学等)和安全防护培训。 2. 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 、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 理中履行其职责。 3. 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 (1)100级: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并、灌封、冻干、加塞、添加稳定 剂、佐剂、灭活剂等; (2)10,000级:灌装前需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合并、精制、添加稳定剂、佐剂、 灭活剂、除菌过滤、超滤等; 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的阳性血清的分装、抗原-抗体分装; (3)100,000级:原料血浆的合并、非低温提取、分装前的巴氏消毒、轧盖及制品最终 容器的清洗等; 口服制剂其发酵培养密闭系统环境(暴露部分需无菌操作); 酶联免疫吸附试剂的包装、配液、分装、干燥;胶体金试剂、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 、纸片法试剂等体外免疫试剂; 深部组织创伤用制品和大面积体表创面用制品的配制、灌装。 4. 各类制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符合特殊要 求。 5. 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阶段,要求设备专用,并在隔离或封闭系统内进行。 6. 卡介苗生产厂房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必须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其生产设备要 专用。 7. 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之前必须使用专用设备。炭疽杆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 破伤风梭状芽胞杆制品须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 8. 如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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